概念
雙階理論
雙階理論,是將特定的行政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階段,適用不同類型的法律進行規制。具體到政府採購行為,將政府機在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的行為視為公法性質,其救濟手段為向行政機關詢問、質疑、投訴、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將政府採購契約訂立以後供應商與採購人之間的關係視為民事契約關係,按照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予以救濟。政府採購行為的雙階理論,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和立法例。
實例
行政法上的雙階理論最早由德國學者依甫生(H.P.Ipsen)在1956年發表的名為“對私人的公共融資”一文中提出,其所解決的是德國法中經濟輔導行為的法律救濟問題。此種理論受到德國法學界的關注,並在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法”中得到了體現。台灣地區在2002年對“政府採購法”的修訂中,更全面地貫徹雙階理論,“對於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主要學說有「私法行為說」、「公法行為說」、「雙階理論說」,早期司法實務見解均采私法行為說,而均由普通法院加以審判,惟自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針對救濟制度修正施行後,已明確採行雙階理論說,即將政府採購行為性質及其救濟程式分為二階段……”。
台灣地區“政府採購法”修正立法理由書中明確指出,對於在契約履行階段的救濟手段,應單純化為民事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