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低辦法

雙低辦法

雙低辦法:指浙江推出的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辦法,此辦法的突出特點是“低繳費低待遇”,因此簡稱“雙低辦法”。

該辦法是在《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的背景下出台的,屬於一種過渡性、靈活性的補充社保政策。這種辦法短期內適應了農民工流動性大、收入低等靈活性特點,擴大了社會保險覆蓋面,但是一些研究者也表示了對這種靈活性政策的擔憂。

雙低辦法 雙低辦法

雙低辦法

“雙低辦法”本質上是一種過渡性、靈活性的社保政策。一些研究者也表示了對這種辦法的爭鳴。以下是寧波市勞動保障局姚漢通的文章觀點,供參考:

為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率,最近,有些地方出台了降低基本養老金繳費標準和降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享受標準的政策,稱之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雙低”政策或“低門檻”做法。雖然,這一政策的出台有其一定的現實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政策給現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帶來不小的衝擊,不能不引起有關方面的注意和重視。

一、出現“雙低”政策的原因及其利弊分析

首先,從巨觀經濟層面看,我國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加速時期,預計到2050年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峰。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是現收現付制,並且是以新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去支付老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從現在開始直至2050年,現在的新人也將逐漸變為老人,屆時,養老保險的歷史欠帳越發沉重。其次,從基本養老保險金收支的中間層次看,雖然勞動就業年齡人口在不斷地壯大,但養老保險繳費的人數卻增長緩慢,並且有些地方不增反降,不少地方出現了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缺口。有關部門對此非常著急。第三,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微觀層次看,經濟效益好的用人單位不多,而中低收入的勞動者占絕大多數,許多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要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這個繳費基數,這無論是對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經濟上都帶來很大的壓力。為降低成本、減少支出,許多用人單位紛紛變換各種手法,以少報勞動者人數、降低繳費基數等形式,減少基本養老金的繳費額度,有的則乾脆不為勞動者繳費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基於此,為緩解人口老齡化與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之間的矛盾,縮小或彌補養老保險金收支失衡的狀況,一些地方紛紛在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和提高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上做文章。“雙低”政策便應運而生——一些地方出現了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降低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並適當降低勞動者退休待遇的方法,以這樣的“雙低”優惠政策來吸引和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保,以期達到“先納入後規範”,最終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目的。對這一政策,這要從正反兩方面的大局對其進行綜合的評判。

首先,從有利的角度進行分析。如實行“雙低”政策,有利於減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經濟壓力,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和提高參保率。從表面看,它能增加基金的積累,暫時縮小基金的收支缺口,擴大保障人群範圍,符合國家對退休人員“老有所養”的政策;同時,實行“雙低”政策能鼓勵勞動者選擇靈活的就業方式,有利於擴大就業,維護社會穩定。

其次,從不利的角度進行分析。第一,社會保險的政策法規應該實行統一的標準,這也是樹立應有的權威性的需要。一個險種實行不同的收支標準,就顯得不規範,隨意性較大。使參保者產生不信任感,覺得有些政策不可理解,如同“霧裡看花”。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操作和管理工作來說,也將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第二,實行“雙低”政策,降低了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現行規定的繳費標準相比,使該收的養老保險費白白流失,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的減少,並且還因降低繳費基數,使本來不符合條件的人參保,等若干年後,又使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大幅增加,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進一步擴大;第三,與按現行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相比,實行“雙低”政策繳費的人得到了“優惠政策”,但與此同時,損害了按正常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人員的合法權益,這不符合公平、公正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立法原則;第四,由於執行不同的繳費標準,造成各用人單位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局面,影響了按現行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和個人的參保積極性;第五,從長遠看,我國老齡人口越來越多,如實行“雙低”政策,新人所繳的養老保險費,按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總人數計算,人均的基金積累將越來越少,無疑是“雪上加霜”,將會產生更多更大的各種社會問題與矛盾。因此,這完全是一種急功近利的行為,是得不償失,而且對今後的養老保險工作埋下隱患。

二“雙低”政策要與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相統一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雙低”政策既不能讓其放任自流,也不能對其全盤否定,而是要吸收其合理的成份,採用技術處理的方法,將其歸併到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中去。也就是說,只要對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作適當的調整即可,而沒有必要再去另搞一套“雙低”政策。具體做法是:

第一,調整現行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據調查,各地現行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普遍定得較高,一般都在勞動者工資總額的27%左右,比國家規定的20%還高許多。為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率,減輕參保單位和勞動者的經濟壓力,應該吸收“雙低”政策中的低繳費的合理成份。筆者認為,在目前用人單位經濟效益普遍不高和勞動者工資收入普遍較少的情況下,應該降低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具體比例應以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工資的20%為宜,且最高不宜超過這一比例。

第二,降低現行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目前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全面統一規定為當地社平工資的60%,而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卻達不到這一標準,因此建議,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應當適當降低,並以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作為繳費依據,但最低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調整、統一現行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計算公式。這裡僅以“新人”的退休待遇計算公式為例。現行的新人退休待遇的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20%(15%)+個人帳戶儲存額÷120。筆者認為,需要調整的僅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法是:將個人帳戶養老金中的分母,由120調整為180。理由是:根據目前的社會平均壽命,現在是75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科學醫學技術的進步,社會平均壽命還會提高。如按目前規定的以職工退休後10年時間去分攤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時間太短,這與退休人員的實際壽命不相適應。再說,養老保險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因此,從目前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勞動者的收入水平、我國老齡化的發展情況、養老保險金的收支水平及基金積累情況等因素,筆者認為,職工退休金的數額只要能起到保障退休職工本人晚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已不很容易,如再提高其退休待遇,無論是從國家的角度還是從地方政府的層面看,均達不到這個財力。因此建議,將個人帳戶增多的分母改為180,即個人帳戶總額由退休後按10年分攤,改為按15年分攤。

第四,降低現行養老保險最低退休待遇的標準。按國家統一規定,勞動者退休後的最低養老金標準每月為社平工資的40%。這一標準,要高於有些在職勞動者的月工資收入。這會降低在職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對整個養老保險工作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建議,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以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準,既不能太高,也不宜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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