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雍正之父康熙在位61年(1661~1722年),號稱盛世,但官員貪腐之風,已愈演愈烈,使得從中央到地方的財政日益虛潰,國家收支嚴重失衡。
雍正帝繼位前,當了40多年皇子,他自己承認事事不如乃父,唯對官場知之甚詳,對官吏貪污納賄風氣認識甚深,認為其危害遠非殺人、強盜之類罪案可比。一旦大權在握,可以乾綱獨斷,他自然要迅速推行內心篤信的政治理想了。
因康熙朝後期多年的姑息,地方官吏貪贓枉法已成積重難返之勢。雍正即位之初,據稱督撫、布按二使等一級封疆大吏,“懈弛者十之八九,其中一塵不染者僅一二人而已”。以各省督撫為首的各級大小官吏,盤根錯節,上下串聯,官官相護,攻守同盟,結成了十分強固的地方勢力,用各種手段抗拒中央的指令。
清查過程
雍正帝深知貪官污吏舞弊、錢糧短缺的嚴重情形,決心整飭吏治,清查錢糧。即位一個月就下達了命令。他首先講了清理的必要性:各地虧空錢糧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漁,都是非法的。在先,大行皇帝寬仁,未對贓官明正法典,所謂勒限追捕,也不過虛應故事,虧欠依然如故。但由此而造成庫藏空虛,一旦地方有事,急需開支,則關係非淺,因此必須清查。接著說了清理的政策,地方凡有虧空,限三年之內如數補足,如限滿不完,從重治罪。 雍正元年正月十四日,雍正帝諭令成立會考府,由其最親信的弟弟怡親王允祥、舅舅隆科多及大學士白潢、左都御史朱軾會同辦理,成為清查退賠、察核錢糧、糾參貪腐的權威機構。他還對首席大臣允祥放出狠話:“爾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查,朕必親自查出。”顯然是要一竿子插到底,決不虎頭蛇尾。
清理令下之後,從中央到地方都動了起來。在戶部查明虧空二百五十萬兩,雍正帝責令該部歷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賠償一百五十萬,另一百萬由戶部逐年彌補。內務府官員李英貴等人冒支正項錢糧百餘萬兩,雍正帝抄他們的家產來抵償。
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開展起來,當年被革職查封家產的地方大員很多,其中有湖廣布政使張聖弼、湖南按察使張安世、江蘇巡撫吳存禮、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糧道王舜。原山西巡撫蘇克濟被人告發貪贓四百五十萬兩,雍正帝抄沒其家產外,責令其家人趙七幫助賠補二十萬兩。
雍正很清楚,止貪之法,不可專責之下吏,若是貪官,其位愈尊,其害愈大,而旁人愈不敢言。因此,即使是王公貴族、高級官員,他也決不放過。康熙第十二子允裪曾管過內務府事務,虧空錢糧,積欠甚多,事發後被責令將家中器物鋪列大街上變賣以賠補,真的是傾家蕩產。康熙第十子允誐因賠不起虧欠亦被抄家。至於八旗貴族、內務府總管等,只要犯事,更難逃重罰。會考府在追補虧空、清查侵貪方面的業績有目共睹,雍正對之也十分倚重,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他卻出人意料地下令裁撤會考府。
使用手段
第一,罷官。針對前朝“留任補虧”讓貪官們得以勒索百姓補虧的弊端,雍正堅持先罷官後索賠,一定要貪官們自掏腰包賠補,不讓他們留在任上假公濟私。雍正十年(1732年),直隸總督李衛上奏:通省府廳州官員,在任三年以上已寥寥無幾了。
第二,索賠。雍正下令,查出虧空的,無論什麼人,決不寬貸。自己還不起的,家人和親戚代還;畏罪自殺的,人死債也不爛,仍由其家屬親戚代償。
第三,抄家。贓官們罪證一經核實,就把他們的家產抄個乾乾淨淨,連他們的子弟、親戚也不放過,雍正也因此得到“抄家皇帝”的綽號。康熙第十二子履郡王將家用器皿擺到大街上變賣,以便補虧;第十子敦郡王賠了數萬金尚未賠完,就被抄家。戶部、內務府官員虧空概由涉案官員包括其前任予以賠償。地方上的那些按察使、布政使、巡撫等大員也紛紛被革職抄家,不夠償還的則責令其家人賠償。《紅樓夢》作者曹雪芹的家庭和他的姑父蘇州織造李煦都因任上虧空被抄了家。清查虧空搞得如火如荼,歷代皇帝中未有如此徹底者。在清查虧空的同時,對於新貪者更是嚴懲不貸,不但革職抄家,有的還被殺了頭。
主要成果
嚴厲的清查,經過三年,取得相當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結束,一些省區,如直隸、河南、山西等省彌補了虧空。有些省份雖也獲得一些效果,但虎頭蛇尾,企圖草草了結。雍正帝對此極為不滿,下令展限三年,務期徹底搞清,否則重治督撫之罪。
歷史影響
一時之間,各地大員因虧空革職、查封家產者比比皆是, 僅雍正元年一年裡,被查處的地方官即達數百之多。雍正二年,閩浙總督滿保奏稱:“浙閩屬吏已劾多員,若再題參,恐至無人辦事。”湖南巡撫魏廷珍亦奏一省屬員“參劾已大半”,而直隸全省官員原任者更寥寥無幾。
雍正對地方貪腐官員大範圍的革職追補、籍沒家產,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與震動。一些對時政不滿的人有“朝廷重聚斂而懲盜臣”之說,民間更議論雍正帝“好抄人家產”,連市井鬥牌也流行所謂“抄家和”的打法。
面對非議,雍正帝不為所動。他說,這不過是“貪贓犯法之徒,畏懼抄沒參劾,是以造作此語傳播遠近,希冀因流言而停止”。自雍正三年起,雍正帝對貪腐之官繼續窮追不捨,在抄家籍沒之外,又加上嚴刑誅戮。規定凡侵欺錢糧白銀一千兩以上者,照監守自盜律處斬,貪污軍餉者一律處斬,不準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