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理論

集團理論,代表人物是特魯曼和道爾。他們認為,集團或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增進起成員的利益,有共同利益的個人或企業組成的集團通常總是具有進一步增進這種共同利益的傾向,個人可以通過代表其利益的集團來實現或增進他的個人利益。

一、利益集團的傳統理論:代表人物是特魯曼和道爾。他們認為,集團或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增進起成員的利益,有共同利益的個人或企業組成的集團通常總是具有進一步增進這種共同利益的傾向,個人可以通過代表其利益的集團來實現或增進他的個人利益。這種由共同利益的個人所組成的集團謀求的是集團的共同利益的理論,實際上是“個人行動的目的是追求他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一命題的推廣。在這種理論看來,理性的經濟人可以通過純粹個人的、沒有組織的行動來有效增進他的個人利益,但是,如果僅僅依靠沒有組織的個人行動,要么根本無法增進共同利益,要么不能有效地增進共同利益。尤其當社會變得更複雜、更動態和當政府經常干預經濟時,更提供了人們對集團行動的需要。於是,理性的經濟人便通過結成利益集團來追求和實現他的共同利益要求。集團或組織的存在是為了謀求個人不能通過他的純粹個人行動來增進的那一部分利益。這種傳統的理論進一步認為,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總是歸屬於某一個或幾個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而這些相互競爭的集團所施加的壓力匯總起來就決定了社會政治活動的進行。
二、奧爾森的集團行動理論:集團或組織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體成員提供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這種利益是一種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或集團物品。這種集團利益的共有性意味著,任何單個成員為這種共同利益做出的貢獻或犧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團中的所有成員所分享。正是由於這個原因,集團的規模大小與其成員的個人行為和集團行動的效果密切相關。就集團行動的效果——提供的公共物品數量接近最優水平或增進集團利益來說,小集團比大集團更有效。因為,第一,集團越大,增進集團利益的個人在集團總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額就越小,增進集團利益的活動所獲得的報酬就越少,這樣即使集團能夠獲得一定量的集團物品,其數量也會大大低於其最優水平。第二,由於集團越大,任何一個成員在集團總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額就越小,他們從集體物品獲得的收益就越不足於補償他們為集體物品所付出的成本。第三,集團成員的數量越大,組織成本越高,因而為獲得集體物品所需要跨越的障礙就越大。根據以上分析,奧爾森得出結論:大集團或潛在集團不會受到激勵為獲取集體物品而採取行動,因為不管集體物品對集團整體來說是多么珍貴,它不能給個體成員任何激勵,使他們承擔實現潛在集團利益所需的組織成本,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承擔必要的集體行動的成本。
另外,他還認為,有選擇性刺激手段的集團比沒有這種手段的集團更容易、更有效地組織集體行動。任何集團或組織在原則上都可以通過兩條途徑為其成員謀取福利:或者使全社會的生產增加,從而使其成員按原有份額取得更多的產品;或者在原有的總產量內為其成員爭取更大的份額。
他認為,各種社會組織採取集體行動的目標機會無例外地都是爭取重新分配財富,而不是為了增加總的產出——他們都是分利集團。利益集體的分利活動不但降低了社會的經濟效率和人均收入,而且降低了經濟成長率,還給社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
三、政治企業家理論。薩利茲伯里等人把利益集體的組織者看作政治企業家,這種政治企業家一方面願意為集體行動負擔所必要的成本,另一方面期望從集體行動中獲得利潤和利益。他們強調這種政治企業家在集團形成和集團有效行動方面的重要性,強調政治企業家在集體行動中戰勝其單個成員“搭便車”問題的能力。他們把利益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物質利益,這是一些有形的、看得見的並且具有排他性的利益;二是觀念利益,這是一種無形的、看不見的、與意識形態目標或價值取消聯繫在一起的利益;三是團結一致的利益,參加集體行動可以使人獲得一種歸屬感,享受社會化的利益。這些利益大多是與參與集體行動聯繫在一起,因此,大集團可以通過利益誘導有效地行動,並不一定要採取刺激性的手段或強制性的措施。
政治企業家之所以願意作為集團行動的組織者,是因為政治企業家不但可以從集體行動中獲得物質利益,而且可以從集體行動中獲得非物質利益。政治企業家既可以向其他成員收費和徵收其他資源,也可以通過集團的有效行動從政府那裡獲得利益,還可以通過組織集團行動獲得成就感、名聲和榮譽等非物質利益。這樣,政治企業家也好,集團成員也好,在集團行動中,都有一個承擔成本和分享利益的關係問題;集團的績效和發展方向就取決於集團成員和政治企業家對這種成本分攤和利益分配的關係的認可程度。如果雙方對這種關係不滿意,這種關係將會發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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