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債券

集合債券,是運用信用增級的原理,通過政府組織協調,將企業進行捆綁集合發行的企業債券。

集合債券是運用信用增級的原理,通過政府組織協調,將企業進行捆綁集合發行的企業債券。該債券利用規模優勢,合理分攤資信評級、發債擔保、承銷等費用,有效地規避了單個企業發債規模偏小、發行成本過高的弱點,使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成為可能,為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提供了新的途徑。

企業集合債券基本定義和發行要求

(一)、企業集合債券的基本定義
企業集合債券是通過牽頭人組織,以多個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發行企業各自確定債券發行額度分別負債,採用集統一的債券名稱,統收統付,以發行額度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它是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由擔保機構,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對發債企業進行篩選和輔導以滿足發債條件的新型企業債券形式。這種“捆綁發債”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業才能發債的慣例,開創了企業新的融資模式,它的出現是企業債券發行的重大創新。
(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參與發行企業集合債券的單個主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淨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8、發債企業需提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聯審)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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