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歌介紹
“雅”共105篇,分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雅》多數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部分是民歌。
古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詩序》
風土之音曰“風”,朝廷之音曰“雅”,宗廟之音曰“頌”。──宋?鄭樵《通志》總序
“歌”字從欠,從哥聲。“哥”字從二可,可字義為“肩挑、荷擔(以運送土石)”,即服徭役;二可上下疊加所造成的“哥”,表示的是“服過二次徭役、資深服役者”。“欠”即“欠身”,指上半身動作、胸部動作。“哥”加“欠”表示“資深服役者的胸部動作”、“資深服役者用聲音抒發胸懷”。故“歌”本義是:資深服役者傳唱、吟誦的民謠。
“百”,概數。言其多。
在中國的古典文化中,“雅”與“歌”幾乎形影不離,“雅”為“歌”的基調,“歌”以“雅”為境界。如:
駱賓王【春夜韋明府宅宴得春字】
酌桂陶芳夜,披薜嘯幽人。雅琴馴魯雉,清歌落范塵。宿雲低迥蓋,殘月上虛輪。幸此承恩洽,聊當故鄉春。
柳永【玉山枕】
驟雨新霽。盪原野、清如洗。斷霞散彩,殘陽倒影,天外雲峰,數朵相倚。露荷煙芰滿池塘,見次第、幾番紅翠。當是時、河朔飛觴,避炎蒸,想風流堪繼。晚來高樹清風起。動簾幕、生秋氣。畫樓晝寂,蘭堂夜靜,舞艷歌姝,漸任羅綺。訟閒時泰足風情,便爭奈、雅歌都廢。省教成、幾闋清歌,盡新聲,好尊前重理。
北齊盧思道【遼陽山寺願文】
洞穴條風,生和雅之曲;圓珠積水,流清妙之音。
雅百歌風波
2010年08月06日,敏訊科技正式向商標局提出雅百歌商標申請書,2011年05月13日,雅百歌通過商標局初步審定,當日進行了公告,
2011年08月05日,雅虎公司委託北京東方億思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對雅百歌商標提出異議;
2011年08月15日,雅虎公司通過北京東方億思正式向商標總局提交針對雅百歌的《商標異議申請書》;
2011年08月12日,谷歌公司委託北京聯德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總局提交針對雅百歌的《商標異議申請書》;
2011年12月22日,敏訊科技收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郵寄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谷歌篇);
2011年12月29日,敏訊科技收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郵寄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雅虎篇);
2012年01月10日,敏訊科技就谷歌公司對雅百歌商標的異議,以及雅虎公司對雅百歌商標的異議分別起草了《商標異議答辯書》。
2012年09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第8551718號“雅百歌YABAIGE”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2013年10月,敏訊科技收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簽發的雅百歌商標註冊證書。
雅百歌風波之谷歌篇
商標異議(谷歌篇)答辯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貴局下發編號為2011異23871DS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陝西敏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已收悉。答辯人認為谷歌公司GOOGLEINC.(以下稱異議人)對答辯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在1263期的第8551718號商標所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現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答辯:
理由一:被異議商標“”是答辯人獨創,創意來源基於中國古典文化瑰寶《詩經》中六義之一《雅》。
“雅”共105篇,分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雅》多數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部分是民歌。
古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詩序》
風土之音曰“風”,朝廷之音曰“雅”,宗廟之音曰“頌”。──宋·鄭樵《通志》總序
“歌”字從欠,從哥聲。“哥”字從二可,可字義為“肩挑、荷擔(以運送土石)”,即服徭役;二可上下疊加所造成的“哥”,表示的是“服過二次徭役、資深服役者”。“欠”即“欠身”,指上半身動作、胸部動作。“哥”加“欠”表示“資深服役者的胸部動作”、“資深服役者用聲音抒發胸懷”。故“歌”本義是:資深服役者傳唱、吟誦的民謠。
“百”,概數。言其多。
在中國的古典文化中,“雅”與“歌”幾乎形影不離,“雅”為“歌”的基調,“歌”以“雅”為境界。如:
駱賓王【春夜韋明府宅宴得春字】
酌桂陶芳夜,披薜嘯幽人。雅琴馴魯雉,清歌落范塵。宿雲低迥蓋,殘月上虛輪。幸此承恩洽,聊當故鄉春。
柳永【玉山枕】
驟雨新霽。盪原野、清如洗。斷霞散彩,殘陽倒影,天外雲峰,數朵相倚。露荷煙芰滿池塘,見次第、幾番紅翠。當是時、河朔飛觴,避炎蒸,想風流堪繼。晚來高樹清風起。動簾幕、生秋氣。畫樓晝寂,蘭堂夜靜,舞艷歌姝,漸任羅綺。訟閒時泰足風情,便爭奈、雅歌都廢。省教成、幾闋清歌,盡新聲,好尊前重理。
北齊盧思道【遼陽山寺願文】
洞穴條風,生和雅之曲;圓珠積水,流清妙之音。
理由二、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也不是對引證商標的摹仿。
法律依據: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並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不認定為近似商標”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區別,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依照以上法條,答辯人將通過以下詳細對比證明兩商標並非近似商標,並不違反商標法第28條,理應獲準註冊。
被異議商標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
1、商標構成不同
被異議商標由漢字“雅百歌”和其漢字拼音符號組成,美觀、大方,有典雅之美態,歌者之雅型;異議人商標則分別為無含義字母組合“GOOGLE”和漢字“谷歌”。
2、商標涵義不同
答辯人商標為獨創的“”,有深厚的中華文化底蘊,理由一已經做了詳細的辨析,在此不贅。而引證商標一為臆造商標,本身無特定含義,引證商標二僅是對引證商標一的音譯,也不符合中國文字的拼寫特點,根本就是亂湊的。
3、視覺效果不同。
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的文字及拼音符號均經過藝術設計,結構獨特,有很強獨創性。異議人對答辯人商標的異議,完全是一種對中華文化不了解,對漢字套用不明白導致的膚淺的認知錯誤舉動。不能因為答辯人的商標漢字中含有一個“歌”字、答辯人的商標拼音中有個“g”就認為是對引證兩商標的惡意模仿。
理由三、異議人不是引證商標的註冊人,以他人的商標權主張自己的請求,主體資格不當。
異議人谷歌公司,其對答辯人申請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是《商標法》第三十條賦予的權利。
但其在舉證過程中,引證的商標的所有權人卻是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顯然,這是兩個獨立的法人。谷歌公司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山景城半圓劇場大道1600號,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位於愛爾蘭都柏林約翰.羅傑森爵士碼頭70號。
從提供的證據看,谷歌公司的主張,並沒有得到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的授權。所以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的商標權不能由谷歌公司來行使。
理由四、異議人濫用其品牌影響力,以一字的微小相同為理由,打壓潛在的行業小企業品牌的成長和壯大,且自詡其同“雅虎”“百度”為網際網路搜素引擎行業的三巨頭,意欲強強聯合,壟斷之心,昭然若揭,美帝國主義的霸權思維真是無處不在。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被異議商標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予以核准註冊。
特提出如上答辯,請貴局依法決定。
雅百歌風波之雅虎篇
商標異議(雅虎篇)答辯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貴局下發編號為2011異24075DS的《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陝西敏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已收悉。答辯人認為雅虎公司YAHOO!INC.(以下稱異議人)對答辯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在1263期的第8551718號商標所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現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答辯:
理由一:被異議商標“”是答辯人獨創,創意來源基於中國古典文化瑰寶《詩經》中六義之一《雅》。
“雅”共105篇,分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雅》多數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部分是民歌。
古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詩序》
風土之音曰“風”,朝廷之音曰“雅”,宗廟之音曰“頌”。──宋·鄭樵《通志》總序
“歌”字從欠,從哥聲。“哥”字從二可,可字義為“肩挑、荷擔(以運送土石)”,即服徭役;二可上下疊加所造成的“哥”,表示的是“服過二次徭役、資深服役者”。“欠”即“欠身”,指上半身動作、胸部動作。“哥”加“欠”表示“資深服役者的胸部動作”、“資深服役者用聲音抒發胸懷”。故“歌”本義是:資深服役者傳唱、吟誦的民謠。
“百”,概數。言其多。
在中國的古典文化中,“雅”與“歌”幾乎形影不離,“雅”為“歌”的基調,“歌”以“雅”為境界。如:
駱賓王【春夜韋明府宅宴得春字】
酌桂陶芳夜,披薜嘯幽人。雅琴馴魯雉,清歌落范塵。宿雲低迥蓋,殘月上虛輪。幸此承恩洽,聊當故鄉春。
柳永【玉山枕】
驟雨新霽。盪原野、清如洗。斷霞散彩,殘陽倒影,天外雲峰,數朵相倚。露荷煙芰滿池塘,見次第、幾番紅翠。當是時、河朔飛觴,避炎蒸,想風流堪繼。晚來高樹清風起。動簾幕、生秋氣。畫樓晝寂,蘭堂夜靜,舞艷歌姝,漸任羅綺。訟閒時泰足風情,便爭奈、雅歌都廢。省教成、幾闋清歌,盡新聲,好尊前重理。
北齊盧思道【遼陽山寺願文】
洞穴條風,生和雅之曲;圓珠積水,流清妙之音。
理由二、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也不是對引證商標的摹仿。
法律依據: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並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不認定為近似商標”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區別,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依照以上法條,答辯人將通過以下詳細對比證明兩商標並非近似商標,並不違反商標法第28條,理應獲準註冊。
被異議商標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
1、商標構成不同
被異議商標由漢字“雅百歌”和其漢字拼音符號組成,美觀、大方,有典雅之美態,歌者之雅型;異議人商標則分別為無含義字母組合“YAHOO”和漢字“雅虎”。
2、商標涵義不同
答辯人商標為獨創的“”,有深厚的中華文化底蘊,理由一已經做了詳細的辨析,在此不贅。而引證商標一為臆造商標,本身無特定含義,引證商標二僅是對引證商標一的音譯,也不符合中國文字的拼寫特點,根本就是亂湊的。
3、視覺效果不同。
答辯人被異議商標的文字及拼音符號均經過藝術設計,結構獨特,有很強獨創性。異議人對答辯人商標的異議,完全是一種對中華文化不了解,對漢字套用不明白導致的膚淺的認知錯誤舉動。不能因為答辯人的商標漢字中含有一個“雅”字、答辯人的商標拼音中有個“YA”就認為是對引證兩商標的惡意模仿。
理由三、異議人濫用其品牌影響力,以一字的微小相同為理由,打壓潛在的行業小企業品牌的成長和壯大,且自詡其同“谷歌”“百度”為網際網路搜素引擎行業的三巨頭,意欲強強聯合,壟斷之心,昭然若揭,美帝國主義的霸權思維真是無處不在。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被異議商標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予以核准註冊。
特提出如上答辯,請貴局依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