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東學院學生會

(四)選舉學生會委員會。 (二)任免校學生會主席以及常務委員。 (七)管理學生會經費。

簡介

隴東學院學生會是在黨委領導和團委領導下的在校學生會實行自我管理,進行自我教育和提供自我服務的民眾性學生組織,是我院規模最大、機制最健全、影響最廣的學生組織,也是學生自我管理的最高機構,在維護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根據廣大同學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學習、科技、文化實踐等多種活動,努力為廣大同學服務,增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工之間的團結與相互了解,協助學院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環境。
隴東學院學生會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工作作風是“團結·務實·高效”;工作理念是“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一切,為了一切學生”;工作方針是“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熱情服務,開拓創新”。
隴東學院學生會的工作職能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隴東學院學生會設以下九個部門:辦公室、宣傳部、學術科技部、生活部、女工部、文體部社團部、大學生藝術團、青年志願者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隴東學院學生會是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的全校學生的民眾組織,是甘肅省學生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校學生會要積極主動協助學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青年學生堅定公產主義信念;大力開展健康有益的校園文化活動,積極推進素質教育,促進青年學生全面發展;竭誠服務青年學生的成長成才,代表、反映和維護青年學生的正當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條 學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青年學生全面發展,大力倡導學科技、用科技,引導和幫助青年學生全面成才。
(二)發揮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職能,協助學校解決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努力為青年學生服務。
(三)發揮學校黨政聯繫青年學生的橋樑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學校的整體利益的同時,反映學生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根本利益。
(四)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師生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著力創建和諧校園。
(五)立足校園、面向社會,引導和幫助青年學生參加各種社會實踐活動。
(六)增進各民族同學間的團結,加強與兄弟院校同學的聯繫,促進學生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第四條 凡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本、專科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在校學生,察看期不屬於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並進行監督。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在本會各級組織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令,遵守校規、校紀。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樹立和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和權利
第八條 本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按照學校規章制度和本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一節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二至三年召開一次,由學生會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常務委員會提議,並得到學生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方可召開。大會代表由本會會員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式選舉產生,上屆委員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為本屆代表大會當選代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條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和批准學生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指導思想、工作方針、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學生會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節 學生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 學生會委員會簡稱全委會,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採用席位制和選舉制,委員候選人為各院(系)分會主席和各代表團推薦人選,經主席團提名,代表大會依照差額制原則選舉產生學生會委員會,學生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委員任期相應改變。
學生會委員會在任期間由於畢業、轉學、退學、休學、受處分等原因造成委員會名額空缺時,由原選舉單位通過一定民主程式補選,委員會受大會及原選舉單位監督。學生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具體問題。學生會委員會可根據有關規定可增補委員若干名。
第十二條 學生會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當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主持,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召開全委會時,常務委員會應當召集全委會。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三條 學生會委員會的職權
(一)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
校學生會工作範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
(二)任免校學生會主席以及常務委員。
(三)負責召開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四)審議和批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有關規定。
(五)監督並諮詢常務委員會工作。
(六)對不能履行責任的委員提出批評並有權撤換。
(七)討論、決定應當由委員會決議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三節 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是學生會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校學生會主席是當選的常務委員兼任常務委員會主席,常務委員會內部實行分工負責制,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常務委員7—9人。
第十五條 校學生會主席主持學生會的全面工作,負責把握學生會的工作方向,決策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校學生會主席對外表代隴東學院學生會。校學生會主席職位空缺時,由常務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直至全委會選舉產生新的主席為止。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職位空缺時,常務委員會應當召開學生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候選人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
(一)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委會決議。討論決定學生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如有重大分歧,應當提交全委會討論決定。
(二)召集主持學生會全委會。
(三)制定學生會工作計畫及有關規章制度,必要時應提交全委會審議、批准。
(四)決定聘請和解聘學生會專職秘書長。
(五)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學生會職能機構的組建或撤銷,任免各工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六)領導、協調和監督各院(系)學生分會以及校學生會各部門的工作。
(七)管理學生會經費。
(八)討論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校學生會專職秘書長有權且應當列席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幹部一律實行聘任制。
第四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條 各院(系)學生分會是校學生會在該院(系)的會員組成的基層組織和分支機構,由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工作中接受校學生會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各院(系)學生分會的工作,選舉產生各院(系)學生分會組織機構,其建制可參照校學生會的相應規定並結合各院(系)的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學生分會應當認真執行校學生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工作安排,並對校學生會工作提出批意見、建議,配合院(系)黨、團總支(支部)組織開展各種具體工作,並通過校學生會工作會議向校學生會常務委員會匯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班級委員會由本班學生選舉產生,受校學生會、各院(系)學生分會領導。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 本會活動經費每學年由有關部門劃撥,由校學生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在團委的指導下統一使用,用於學生的各項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隴東學院學生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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