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入的職責
1、原區經貿局的國內貿易、商貿企業改革、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協作、外商投資管理以及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等職責。2、原區經貿局的民用爆破器材、拍賣、典當、租賃等流通活動,以及成品油市場、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職責。3、原區經貿局的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等職責。
4、原區計畫發展局的組織實施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等職責(二)轉變的職能1、將原區經貿局進出口經營資格核准職責由核准制改為登記制。
2、加強內貿和外貿工作的綜合協調,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整頓和規範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商務局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落實區委、區政府和市商務局關於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我區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相關管理辦法、措施,並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區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商貿流通方式。
(三)研究提出全區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舉措,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全區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貫徹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計畫。指導商貿流通企業管理、改革和法制建設,以及科技興貿工作。
(五)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全區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對東協國家、南亞國家經濟貿易方針、政策以及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邊境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管理細則和措施。
(七)巨觀指導全區外商投資工作;核准轉報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契約、章程的情況;管理全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指導工作。
(八)負責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等業務的管理;依法對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對外勞務輸出的組織、監管。(九)歸口管理有關國家和組織對我區援助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