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城市規劃和建設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規劃建設、規劃設計、測繪、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和園林綠化事業的方針、政策、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二、負責組織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及城市總體規劃包括的各類專項規劃;審批城市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批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招標;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各類建設項目的施工放、驗線工作,統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負責縣城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鎮(鄉)域規劃和省、市、縣重點小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核發“一書兩證”和“選址意見書”以及鎮(鄉)域內的生產、公共建築的選址、發證,組織各類建設項目的放、驗線工作;負責指導集鎮規劃、村民點規劃的審批;負責城鎮、集鎮規劃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城市規劃區內農房建設規劃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遊景區,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的規劃、保護、監督、管理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承擔全縣名鎮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縣域內能源、交通、郵電、市政等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的規劃協調工作:參與全縣江河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發展戰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及城鎮年度開發地塊計畫的制定。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市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貫徹市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和統一定額;組織制定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五、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擬定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章並監督貫徹執行。
六、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基本建設體制改革和有關規範性檔案,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開工審批、核發施工許可證和組織項目竣工備案工作,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監督、工程概預算調整和稽查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項目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開工審批、竣工備案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組織管理全縣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測繪、地圖市場;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負責全縣的測量標誌管理工作;組織管理房產測繪工作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界線測繪工作。
九、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的利用。
十、負責城區城市建設工作,指導各鄉鎮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並負責管理城區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城建監察和污水處理以及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小城鎮規劃、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和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縣國家、省、市級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參與全縣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城鎮土地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城鎮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推廣;負責指導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規劃、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契約,指導和協調全縣規劃、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五、指導和監督全縣村鎮規劃、建設、規劃設計、工程設計、勘察設計、村鎮建設管理、村鎮規劃建設及測繪工作。
十六、制定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七、負責局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統計、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和安全工作;指導全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八、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