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契約、協定
1、證明經濟契約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證明其他經濟契約,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證明民事協定,每件收費15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係:
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400元;
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600元;
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75元。
(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元。
(四)辦理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元;
2、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600元;
3、對物的保全:(1)不動產每件收費700元;(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300元;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元。
(五)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及法律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屬實等,每件收費75元。
四、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一)遺囑公證,每件收費200元,需上門辦理的,加倍收費。
(二)保管遺囑,每件每年收費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下同)。
(三)證明清點遺產,每件收費200元。
(四)證明保管遺產:
1、憑證,每件每年收費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費200元。
(五)確認遺囑的效力,每件收費200元(同時辦理繼承公證事項免收)。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一)證明對財產的清點: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二)證明對財產的清算: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三)證明對財產的評估: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四)證明對財產的估損:
1、申請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一)證明抽獎、抽籤、評獎、開獎等現場公證:
1、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費100元。
2、營利的,每件收費1200元。
3、其他現場公證,如:債券、物品的銷毀,每件收費400元。
(二)證明拍賣、招標、指標有價證券(存摺、保險單、國庫券等)及彩票銷售,按其涉及的金額計算:
標的額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費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費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費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費2000元。
(三)證明股票發行,每種股票收費5000元。
(四)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每件收費100元
(五)證明股份公司成立大會、股東大會的召開及董事會、監事會的成立,每件收費2000元(不含公司會議章程、決議等公證費用)。
(六)證明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助學金等與社會保障相關的公證事項,每件收費20元,特困難的可酌情減免。
(七)證明法律文書的送達,每件收費100元。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一)保管文書,每件收費50元。
(二)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每件收費50元。
(三)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每件收費200元(交通費、郵寄費等雜費按實際支出收費)。
(四)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
1、代擬非經濟類文書、代修改法律文書,每件收費100元;
2、代擬經濟類文書,每件收費200元;
(五)解答法律文書,每小時收費5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最高200元;書面解答的,每件收費50元。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一)證明行政性契約、協定,如:計畫生育協定、宅基地使用協定等,每件收費20元。
(二)擔任常年公證法律顧問,每年收費3000元,需辦理公證的,按公證收費標準另外收費。
(三)查閱公證檔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譯費(含列印、校對費):
1、公證書譯英文,每千字元收費50元(每份譯文不足千字元的按千符計算,下同);
2、其他資料中英文翻譯,每千字元收費80元;
3、稀少語種的翻譯,參照英文翻譯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收費。
(五)公證專項調查費,本省範圍內,每件收費100元,省外或涉外調查由雙方協商收費。
十一、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費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50%收取。
十二、公證書正本按有關規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如需要增加份數的;公證處可另收取副本費,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項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上下浮動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具體的收費標準,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十四、上述各項公證收費標準的計算單位均為“一件公證事項”。
十五、本收費標準自2000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滿,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公證收費管理規定》的程式制定下達正式收費標準。
十六、本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