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市司法局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職律師工作。 升: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基層股、社區矯正工作股和中心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廣東省、陽江市和本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政策,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有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職律師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工作。
(八)依法負責全市面向社會的仲裁委員會登記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警用車輛及服裝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
(十)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陳 勇:局長、黨組副書記,負責局全面工作。
龍文雄:黨組書記,負責局黨組全面工作,分管黨務工作和宣教股。
馮 升: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基層股、社區矯正工作股和中心工作。
馮鴻亮: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公律股、律師所、法律援助處。
楊志幫: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公證處、公職所、法規股。
梁月娥:黨組成員、政工科長,分管政工科、辦公室。
韋水興:副主任科員,協助梁月娥科長分管政工科和辦公室。
吳文進:副主任科員,協助馮升副局長分管基層股、社區矯正工作股和中心工作。
彭軍業:副主任科員,協助馮鴻亮副局長和楊志幫副局長分管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起草、審核重要文稿,負責司法行政信息工作;承擔保密、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基建投資管理;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及服裝的管理工作。
(二)法規股。
組織起草、審核有關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和國家賠償工作;承辦相關的建議提案;承擔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掛市普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牌子)。
擬定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編寫法制宣傳和普法資料;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有關宣傳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公證、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依法承擔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設立申報,公證員執業審核工作、律師執業許可工作;監督管理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公證員、律師執業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的黨建工作;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本系統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五)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股(掛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七)政工科(副科級)。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辦理局管理部門機關的內設機構正、副股級幹部的任免和調配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下屬單位

下設16個鎮(街道)司法所,正股級,名稱規範為:陽春市司法局xx司法所。主要職責是: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指導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糾紛,接受、處理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來信、來訪;參與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有關的政策、法律規範和道德風尚的宣傳教育;調查研究本轄區內發生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並提出防止糾紛的辦法;了解並向上級報告民眾對現行法律規範、政策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承辦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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