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家園計畫

11月22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財政部在京正式啟動實施“陽光家園計畫”――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項目。從2009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每年安排2億元,共6億元專項資金,用於補助各地開展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 符合規定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居家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的家庭,履行相應的申請審批程式後可獲得資助。為確保達到預期效果,“陽光家園計畫”對資助範圍和標準、申請資助的條件和程式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主要範圍

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殘聯興辦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享受低保且無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家庭。 據殘聯相關負責人介紹,具體資助標準由省級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參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因素,結合本地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進展、年度任務分解、資金匹配等情況研究確定。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養殘疾人家庭得到切實幫助,居家托養的資助標準應不低於500元/人年,資助居家托養殘疾人家庭的資金支出比例不得低於資金總額的40%。 本計畫明確了申請資助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和居家托養殘疾人家庭所需的條件。

申請條件

申請資助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應符合的條件

依法建立、手續完備、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確認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具備基本的托養設施設備,配備滿足基本服務的工作人員,規章制度健全,且正常運營三個月以上;與托養服務對象或其家屬(監護人)簽訂了一年以上托養服務協定;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建設要求;托養服務對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資助的居家托養殘疾人家庭應符合的條件

屬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困難殘疾人家庭;家庭成員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處於就業年齡且無業,長期需要專人照料;家庭成員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本計畫要求各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配套措施、嚴格履行申請審批手續、受理申請不得收取費用、認真落實專款專用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專門檔案和專項資料庫。 據悉,本計畫實施過程中,中國殘聯和財政部將對各地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在中期和末期會進行評估驗收。獲得“陽光家園計畫”資助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和居家照料殘疾人家庭,將統一使用專門設計的“陽光家園”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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