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泰州分公司副調研員 、靖江市煤炭石油總公司總經理兼江蘇省石油集團靖江市石油總公司總經理。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日前(2015年2月10日),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泰州分公司原副調研員、江蘇省石油集團靖江市石油公司原總經理陸桂榮(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於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泰檢訴刑訴[20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桂榮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5月29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泰州市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5年8月4日,陸桂榮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作出(2015)泰中刑二初字第00008號刑事判決:一、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10萬元。 二、被告人陸桂榮親屬代為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暫存單位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上繳國庫);被告人陸桂榮未退贓款人民幣六百七十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從已凍結的郭玉芳尾號為9149的工商銀行、尾號為4836的中國銀行卡賬戶優先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邊城監獄經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後,於2018年1月8日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並報送鎮江市中院審理。2018年1月9日,鎮江市中院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2018年1月19日,鎮江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2月5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陸桂榮在服刑期間,主觀上認罪、悔罪,客觀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準予減刑。鑒於該犯系職務犯罪,故對其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陸桂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至2027年6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