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漢語國際推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山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機制體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五)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六)完善以縣為主的中國小教師管理體制,加強對中國小教師工作的統籌、規劃、管理。依法落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考核獎懲、調整流動等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教育行政執法。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堅持立德樹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規劃全縣中國小教材建設,組織審定地方教材。
(四)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辦法,負責統計全縣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監測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負責國內外對我縣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的管理。
(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工會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工作。
(七)統籌管理縣直學校和局直屬事業單位,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推薦、考核、任免幹部。
(八)主管全縣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教育系統人事、勞動工資、職稱改革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教師的公開招聘、職務評聘、交流、考核、獎懲等工作。
(九)根據國家政策,管理全縣的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核准頒發全縣義務教育階段的畢業證書;指導、服務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漢語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建設,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和國語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成人教育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
(十二)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教育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本系統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財務管理、值班應急、新聞發布、後勤管理、資產管理和維護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對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
(二)人事股(教育系統職稱改革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以及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縣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統籌、規劃中國小教師工作,依法落實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考核獎懲、調整流動等職責;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和各級各類學校人員的人事檔案工作;負責中國小校長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縣中國小教師的繼續教育、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的計畫生育工作。
(三)基礎教育股
負責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巨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措施,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負責落實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範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擬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和基礎教育的發展規劃;統籌全縣中國小教材建設,組織審定地方教材,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國小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國小、幼稚園的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後勤管理和質量監控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協調、組織大中小學生參加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軍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疫病防控、食品衛生工作。
人員編制
縣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含科技局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
工勤人員編制1名(科技局)。
其他事項
(一)高效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定;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教育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