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義馬礦務局生產處技術員,觀音堂煤礦選煤廠副廠長、廠長、副礦長、礦長,義馬礦務局副局長,鶴煤集團總經理。2000年07月至2008年11月,歷任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8年11月至2011年01月,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年01月至2013年07月,任河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3年07月,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八屆省委委員。
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月27日,河南{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被免職。
2016年9月,被終止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違紀被查
2016年1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1月27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接受陳雪楓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請求。陳雪楓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也同步終止。
2016年6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6年6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7年4月7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雪楓利用其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其擔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其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處置國有資產及資產收購價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0年至2015年,陳雪楓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炭經營、工程承攬、股份認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要、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2009年至2011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7萬餘元;
2004年至2011年,陳雪楓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處置國有資產及公司收購價格,造成國有公司損失人民幣2.24億餘元。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陳雪楓的刑事責任。陳雪楓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將擇期宣判。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陳雪楓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雪楓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
人物榮譽
1995年獲“河南省優秀青年企業家”、“中國煤炭工業優秀礦長”稱號;2001年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1年被授予新世紀中國改革優秀人物”稱號;
2003年榮獲全國煤炭工業優秀企業家、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004年榮獲河南省勞動模範。
1982年畢業於中國礦業大學並參加工作、管理與工程專業碩士、管理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中國礦業大學教授,全國勞動模範,全國人大代表。
1995年榮獲“河南省優秀青年企業家”、“中國煤炭工業優秀礦長”稱號;
2001年被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1年被授予“新世紀中國改革優秀人物”稱號;
2003年榮獲全國煤炭工業優秀企業家、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005年當選全國勞動模範,被評為年度最受尊敬企業家;
2006年被評為年度河南受尊敬企業家、中國十大創新企業家;
2007年榮獲新豫商十大風雲人物、年度河南最具影響力企業領袖;
2008年榮獲2007年河南工業最具影響力企業家和全國優秀創新企業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