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0年4月13日上午,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陳清娜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數罪併罰,獲刑8年,並被處罰金10萬元。
“灰姑娘”發家傳奇
和不少空手套白狼者不同的是,陳清娜有一段艱辛的奮鬥經歷。1997年,福州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畢業的陳清娜只有19歲,第一份工作是在廈門一家大型國企做人事工作。
3個月後,她決定辭職改做機票代理。一次,陳清娜看到報紙上一則關於某專門從事酒店訂房的國際連鎖公司征各區域代理商信息後,隨即想到在訂機票時也為老闆們訂好酒店。成功加盟這家連鎖公司讓她大撈了一筆。陳清娜不僅建立起了以票務、全國酒店預訂為主的商旅系統,她還發展下線——在1998年年底,招募了18家加盟商,提供包括租房、人才中介、機票、酒店信息等在內的網路連鎖服務,每個加盟者收取兩萬元加盟費。後因種種原因,其網路連鎖服務中途夭折。
她在2001年創辦了廈門第一家大型專業商務會所——“翼航商務會所”,而後又衍生到“城市秘書”。這樣的會所體制讓陳清娜認識了不少有錢人、商界人士。此時,陳清娜才算告別自己的原始積累。她自己稱擁有海內外會員6000餘名。2006年,她打造了所謂的中國首張城市商務卡“城市秘書3C卡”,她曾豪賭這卡至少能給她帶來7000萬元的生意。
據介紹,與現在眾多普通聯名卡不同,陳清娜當時想出一招,承諾拿出會員消費總額的部分來返利分紅。當時陳清娜派出業務員拚命發展會員,並一味鼓動會員往卡里儲值。而就在出事前幾個月,陳清娜花重金打造的“凱麗娜車巢”,同樣進行傳銷式的會員發展,一張卡5000元,拉進會員越多,返點越多。就是這種積少成多的經營模式,為陳清娜聚集了不少資金。
2004年前後,當時財務狀況良好的陳清娜,決意成立“廈門翼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從事商業地產投資和投資理財等綜合性資本運營。與其他地產商不一樣,陳清娜想做的商業地產,就是對房產進行改造後出租。就在那一年,陳清娜租下了位於廈門仙岳路上一棟面積達15000平方米的7層廠房,她當時用意是開辦“汽車服務專業市場”,並將它打造成翼航的總部大廈。
事後證實,陳清娜當時自有資金只有400萬元左右,但僅大樓維修,就投入了上千萬元資金。因長期未支付租金,她還曾被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大樓。從那時開始,陳清娜開始四處舉債。但陳清娜竟將此視為典型成功案例,並堅持複製。
翼航公司網站顯示,2005年,她再次將4800平方米的廠房改造為“城市秘書商務大廈”;2007年,她又投資改建達30000平方米的前埔廠房。同年,陳清娜又投入數百萬元進軍環保洗車業。她沒有一個成熟的團隊,靠借貸搞資本服務等業務,原本就是死路一條。警方公開數據顯示,陳清娜累計借款高達1.5億元,至今仍有近5000萬元無法償還,其中不乏一些成功人士身陷其中。
陳清娜公司名下雖然投資很多物業,但都不擁有產權,很難從銀行處貸款,她唯有通過民間借貸融資。“將陌生人發展為朋友+女富豪光環+租來廠房當幌子+高利息”成為陳清娜借款的不二法門。
陳清娜落網後自述,從2006年起,她就只能靠借款來維持企業運轉。用她本人的話說,“我實在沒有辦法維持,但我必須支撐下去,只能通過向他人借款來維持,包括給員工發工資”。
當時陳清娜的最後一個算盤是,這些經營的物業能有所起色,未來的租金回報讓她有可能翻身。但遺憾的是,這些業務經營並無明顯起色,她只得繼續向他人借款用於前期借款的還本付息。
據警方調查,她在社會上向個人或公司借款利息有3分、4分、5分、6分、7分、8分不等,甚至最高的借過15分利。
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最終讓陳清娜背上了巨額債務,並因此身限囹圄。
案情回放
偽造12枚假印章
陳清娜讓人偽造了12枚假印章,其中包括“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印章、“廈門藍都桑拿足浴有限公司”、“廈門市思明區興堤頭餐廳”印章,還有“廈門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泉州新成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印章等。甚至就連她開的瑪莎拉蒂跑車的行駛證和登記證,她也讓人各偽造了兩本。
“吸金”有術
高利息誘惑,借錢的又是一位開著瑪莎拉蒂跑車的女富豪,她名下還有多家公司和許多廠房。就是在這樣的“吸引力”下,許多成功者身陷其中。在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以拓展公司經營業務急需資金為由,有時以翼航投資公司名義,有時則以她個人名義吸收資金,她先後向56個不同的對象出具了借條、借據或簽訂借款契約,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本金,並支付利息。利息很優惠,月利率最高達9%,最低的也有2%。
根據檢察機關起訴,她變相吸引公眾存款達1億8815萬元,到期後未能歸還的錢達4100多萬元。此外,她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與“變相”之爭
陳清娜“吸金”上億,究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只是借多了還不起的民間借貸,針對這一問題,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辯護方認為,陳清娜借款的對象多數是親朋好友,並非“不特定的公眾”,因此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辯護方律師表示,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刑法並未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公訴機關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 《取締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取締辦法》只是行政規範,而解釋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於法律無權做出解釋,援引《取締辦法》界定刑法條文,援引行政規範做出刑事判決顯然與憲法相悖,因此,不能依據《取締辦法》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解釋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