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傳[浙江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陳永傳[浙江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陳永傳,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於浙江省永康市,漢族,大學文化,戶籍地江山市市區,現住江山市。199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江山市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3月31日提起公訴。 2016年9月30日,松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4月5日,麗水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歷任江山市檢察院刑二科副科長、檢察員、法紀檢察科科長、審查批捕科副科長、科長,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江山市檢察院正科級幹部。

2005年6月起,擔任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正科)、檢察委員會委員;

2013年6月起至案發,擔任江山市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犯受賄罪於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松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松檢公訴刑訴[2016]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永傳犯受賄罪,於2016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松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松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永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浙1124刑初0005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永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二、扣押移送松陽縣人民法院的人民幣4068元、劉西古《白梅圖》,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陳永傳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永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5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永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綜合本案事實及上述情節所作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被告人陳永傳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