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薷

陳春薷

陳春薷,出生於1962年,河北唐山人。2008年,因舉報單位領導經濟問題,陳春薷被法院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2016年10月28日,河北高院宣判無罪。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陳春薷陳春薷
1986年,陳春薷進入老家的中國農業銀行支行做櫃員,直到2007年下崗,她已經在唐山市農行系統工作了21年。

人物事件

陳春薷原為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職工。2004年起,陳春薷開始逐級實名舉報該支行時任行長崔某、副行長侯某、清收保全部經理張某等人貪污、受賄、與債務人勾結逃廢銀行債務等,涉及金額1.2625億元。

2008年7月30日,陳春薷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拘留。

2008年7月29日,陳春薷被警方從北京帶回唐山,次日被拘留。10日後,檢方同意批捕陳春薷,其涉嫌罪名為“誣告陷害”。

2008年4月,陳春薷在北京上訪期間接受了他人的視頻採訪,控告其所在銀行行長等人貪污、受賄,當年4、5月份,多家網站上出現了這段控告視頻。

2008年12月29日,唐山豐潤區法院一審判陳春薷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009年11月,唐山中院終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2010年1月29日,陳春薷刑滿釋放。

2012年5月,第三次發回重審後,陳春薷依然被判誣告陷害罪,但是鑒於“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唐山中院後來判決認定她無罪,不過,判決書顯示的判決日期是2012年10月,她卻在次年11月才拿到該判決。

2013年11月12日,就在宣判無罪前6天,陳春薷被唐山中院拘留了。拘留決定書顯示,其“吵鬧法庭,漫罵法官,毀壞印表機、掃瞄器、電腦顯示器、辦公桌椅等法庭設施,嚴重干擾法庭秩序。”

2016年10月28日,河北高院宣判,陳春薷無罪。判決書寫道,原判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為由,宣告無罪”,法律適用不當,應予以糾正。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