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六安市委督查組副組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29日, 據中紀委網站訊息,安徽省六安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陳新民(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6年4月11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六安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陳新民(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29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安徽省六安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陳新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新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新民,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新民利用擔任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區長、區委書記、中共六安市委督查組副組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建設、土地出讓金及稅收返還、工作安置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
日前,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六安市裕安區原區長、區委書記、六安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陳新民(副廳級)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陳新民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扣押在案的退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陳新民在擔任六安市裕安區區長、區委書記和六安市委督查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90餘萬元。經查,陳新民在安徽省紀委掌握其犯罪線索後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並向省紀委遞交自首材料。陳新民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部分屬實。
法院認為,陳新民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已經構成受賄罪。陳新民有自首、立功情節,其家人積極代其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陳新民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