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曾兩次發回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 。
法院判決後,三被告人及家屬多年申訴。林立峰於2008年在獄中病逝,黃興、陳夏影則至今仍在申訴。2015年2月,福建高院發出該案再審決定書 。
2015年5月11日上午9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福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再審一案 。
2015年5月11日庭審中,出庭的被告人黃興、陳夏影都表示,之前的有罪供述都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 。
事件經過
證據不足
來自福清公安的材料顯示,1996年4月27日早上,福建福清市融城鎮的唐國良上夜班後回家,發現13歲的兒子唐明失蹤,家中桌上放著勒索信:"拿7萬元到立交橋贖人"。當晚,唐明的母親吳章欽及其堂叔吳祖霖跟著警察,拿錢到立交橋等候,綁匪沒有出現 。
第二天早上,在唐家的窗台外發現第二張勒索紙條,要求晚上12點到自來水廠門口交贖金,他們也去了,但綁匪還是沒有出現 。
1996年5月20日,在福清市融城國小附近發現了一具少年的屍體。經鑑定,顱像重合,證明死者就是唐明。
該案在發現死者後13天內迅速偵破。1996年6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張貼布告,宣布案件告破,作案人是黃興(時年21歲)、林立峰(時年19歲)、陳夏影(時年17歲) 。
1998年3月2日,在警方宣布破案21個月後,福州市檢察院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三被告構成綁架罪以及非法拘禁罪。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的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 。
福州中院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因經濟拮据於1996年4月24日在陳夏影家中策劃綁架唐明向其父母勒索錢款。26日晚8時許,三人來到唐明家,用透明粘膠帶封住唐明的嘴,手腳用尼龍繩綁住後再用線毯包住其身體,未搜到錢物後將要求唐明父母到指定地點送7萬元人民幣的勒索信留在桌上,後將唐明抬上柳州車後運到陳夏影家中 。
判決書稱,第二日晚8時許,林立峰、陳夏影到勒索信中約定的融城立交橋處取款,因懷疑有公安人員在唐明母親吳章欽周圍而不敢上前取款,返回後三被告人又擬一封勒索信,由被告人林立峰找人代抄後放在唐明家的窗台上,威脅其父母要將錢送到自來水廠門口。28日晚,三名被告人到自來水廠門口取款未見到送款人,返回後恐罪行敗露,即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 。
兩度重審
公安13天時間偵破的這起案件審理過程卻經歷了10年。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人均抗訴。1999年9月2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撤銷福州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犯綁架罪,只有三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被害人及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三人的指紋、腳印,直接證據缺乏 。"
2000年4月11日,福州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書,加重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陳夏影為無期徒刑。三人再次抗訴 。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撤銷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決,發回重審。2002年8月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改判黃興、林立峰死緩,陳夏影仍為無期徒刑 。
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此時距福清公安局宣布破案已有十年。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最後的裁定書,三次提到三被告人所犯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 。
再現希望
陳夏影案自案發至今已19年。一起綁架殺人案涉3名被告人,這3個家庭遭遇了怎樣的變化?該案又基於什麼原因獲得再審?開庭前,《法制晚報》記者分別探訪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家人 。
重審經過
父母答問
2015年5月11日上午8時30分,離開庭還有半個小時時間,福州中院門口就聚集了不少關注此案的民眾 。
一位自稱家住附近的中年男士向法晚記者說,他很早之前就聽說過陳夏影案,幾天前在微博上了解到該案將在福州中院開庭的訊息,就決定要參與旁聽。"1996年的案件再審,如果能見證該案的宣判,肯定會很有意義 !"
但他的訴求並沒得到滿足,被安保人員拒在中院門口。安保人員表示,只有獲得旁聽證的人員才能被準許參與庭審 。
約8時45分,陳夏影父母到了中院門口。面對記者的提問,母親情緒激動:"兒子被關19年,我也盼了19年,總算等到這一天了!感謝大家,一路走過來這么支持我家人,我們才沒有放棄,才能堅持到今天 。"
福州中院內部明顯加強了安保,一樓四處都有法警走動,主要路口都有人站崗。由於庭審旁聽席位有限,媒體記者都被安排在視頻旁聽區旁聽 。
稱遭逼供
2015年5月11日上午9時,庭審準時開始。審判長介紹,上周五召開的庭前會議上,與控辯雙方達成了只針對綁架罪討論、當事人無需迴避庭審、無新證據、不需要證人出庭、非法證據必須排除等5點程式共識 。
被關押19年的黃興、陳夏影兩人均出現在被告席上,黃興壯實高大的身軀和相對矮小的陳夏影對比鮮明。被關時滿頭黑髮的陳夏影已經嚴重禿頂,面容憔悴 。
面對檢方的詢問,黃興和陳夏影均承認曾經有過短暫的吸毒史,陳夏影說自己也有過與人打架等違法行為,但是對於綁架殺人案他們堅稱從未參與過。
黃興說,福清綁架殺人案案發時,他和陳夏影兩人正在深圳市寶安區,根本沒有犯罪時間,房東和附近居住的很多人都可以證實。陳夏影的表述和黃興相差無幾 。
黃興說,1996年5月份他從深圳回到福州,6月2日就被公安拘留,接著進行5天的拷打逼問,還逼著他畫他們畫好的"作案線路圖"。中間逼問拷打的過程讓他數次大小便失禁,實在受不了嚴刑毒打的他,最後被迫做了有罪供述 。
陳夏影同樣稱自己經歷了酷刑才做有罪供述。在數次庭審法庭上,他們都推翻供述喊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