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1.07 縣水泥廠工作,歷任廠團委書記、總務科長;
1994.11 縣多管局秘書;
1996.04 市委組織部工作,歷任組織科副科長、電教科科長、市黨員電化教育中心主任;
2001.11 春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2.11 白兔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4.11 寶華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副主任;
2005.12 寶華鎮黨委書記、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
2006.03 兼任寶華鎮人大主席;
2008.11 兼任寶華新城管委會主任;
2009.11 明確為副縣級;
2010.07 寶華鎮黨委書記、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寶華新城管委會主任;
2011.06 任句容市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4年9月,句容巿政府副巿長陳善樂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訊息,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句容市政府原副市長陳善樂(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予以逮捕
2015年1月19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句容市政府原副市長陳善樂(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予以逮捕。
一審宣判
2015年7月31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陳善樂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懺悔書
“曾經追逐夢想的青年、曾經追求理想的組工幹部、曾經意氣風發的鄉鎮書記、曾經獨當一面的副市長等形象,皆因貪婪而轟然倒塌,成為令人不齒的罪人……在雙規以後才痛心疾首,但是為時已晚,因為所有的事都有因有果,自己走到今天這個地步,也是自己種了惡因產生了惡果,打擦邊球,碰高壓線,犯罪是必然的。”
執行變更
2018年3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陳善樂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陳善樂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5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