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年08月至1983年09月,在湖南省地質局四○九隊工作;
1983年09月至1985年10月,在武漢地質學院經管系學習;
1985年10月至1993年08月,在湖南省地質局四0九隊先後擔任一分隊隊長、綜合分隊分隊長、工程勘測公司經理、副隊長、隊長等職務;
1993年08月至1997年03月,任湖南省零陵岩石基礎工程公司經理;
1997年02月至1997年03月,任湖南省地礦廳黨組成員、省零陵岩石基礎工程公司經理;
1997年03月至2000年04月,任湖南省地礦廳黨組成員、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0年04月至2006年08月,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6年08月至2010年01月,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0年01月至2015年01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書記;
2015年01月至2016年03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6年03月至2018年05月,任湖南省政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第九屆省委委員,第十一屆湖南省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1日,湖南省政協原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原成員陳三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陳三新(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三新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27日,湖南省政協原副秘書長陳三新(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三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三新,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三新利用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長、湘潭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審批資質、承攬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湘潭市委原書記陳三新受賄案。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三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陳三新利用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長、湘潭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審批資質、承攬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夥同其女兒(另案處理)共同收受、通過妻子、女兒收受或單獨收受相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77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三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陳三新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湘潭市委原書記陳三新受賄案,對被告人陳三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三新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陳三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三新在得知監察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後,掩蓋事實,對抗調查,情節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但陳三新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串供的事實,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