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條例適用於省、市、縣(市、區)各級地方預算的管理。
預算管理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監督、決算的管理。
本條例還適用於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三條 預算、決算每一財政年度辦理一次。財政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財政收入和支出編制的預算、決算為總預算、總決算。本級與下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應分別編列。
第五條 財政預算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預算管理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六條 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具有法律效力。未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更。
第七條 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預算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
第八條 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應包括收支的總預算和分款分項的明細預算以及預算說明書。
第九條 預算編制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依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經濟和各項事業的方針政策,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
第十條 預算按照當年財政部制定的年度預算收入和支出科目進行編制,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一條 收入預算應當根據上級政府下達的收入計畫,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
第十二條 支出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全年可用財力進行安排,做到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
第十三條 各級預算設定預備費。預備費應當占本級當年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二至五,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預算根據收支規模和財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專門用於彌補短收年份預算執行收支缺口,以及應對不可預見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使用納入預算管理,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在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預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應比照當年預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財政收支預算安排,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將預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預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新增財力的分配原則以及本級收入預算的增長比例、支出預算安排等。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預算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大會作預算草案的報告。
預算草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指標、安排依據和實現的措施。
第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選舉產行的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審議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對預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十九條 大會主席團通過預算草案審查報告後,將預算草案及報告,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預算報告以及通過的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
第四章 預算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採取措施,保證預算實施。
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年度預算難以完成時,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做到預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按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預備費主要用於當年預料不到的特殊開支,由人民政府決定動用,並將動用情況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由於經濟的或者自然的變化引起預算總額的追加追減、預算的劃轉、預算科目的流動,屬預算部分變更。
預算部分變更,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期的第三季度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變化,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上級人民政府追加追減,預算收支總額內的科目流動、預算劃轉或者代編預算引起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的變動等預算調整,由人民政府執行,在報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或者決算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進行監督。
人民政府監督本級預算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對預算的執行。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也可以責成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 預算收入的繳庫、退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一切有預算收入徵收任務的機關、單位,必須將應徵收的款項及時足額地收繳國庫。
預算支出必須按預算進度分次撥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轉移、浪費預算資金。各級預算單位不得隱瞞、謊報財務、財政收支情況。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擅自減收增支。
第五章 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屬於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原則下,實行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國家核准範圍動用,不得自立項目亂支亂用。
第三十三條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決算
第三十四條 財政年度終結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審編本級決算草案。
第三十五條 決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實現制編制。編制的決算草案內容主要包括收支決算總表、收支決算明細表和基本數字表以及決算說明書。
決算編制必須真實,編列的收支數字要準確,做到無虛假、無遺漏、無重複。
第三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交決算草案,並作決算草案的報告。
決算報告應當說明預算執行情況和效果,並對預算的調整、專項資金、預備費的使用等情況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因故不能編出,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及報告。
第三十七條 決算審查批准的程式同預算。
第三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授權審計機關對決算進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人民政府有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式擅自變更預算的,因違反預算給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或者其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提出糾正意見、質詢,做出撤銷預算變更的決定,直至依法罷免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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