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陝西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程安東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陝西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各部門批覆、下達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的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及其他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以上財稅部門的規定,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預算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上解上一級財政的資金、撥付補助下一級財政的資金和下一級財政上解的資金以及辦理結算的情況。財政預算資金往來及清算情況;
(六)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及執行財政、財務制度情況,財政支出資金促進經濟建設及事業發展的情況;
(七)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政府授權審計的有關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按《審計法》規定的許可權,向有關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六條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省審計廳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省級有關部門及所屬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就地審計。第二季度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以及總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向省政府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市、縣(區)審計機關應先於上一級審計機關一個月,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政府委託,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七條各部門召開的與預算執行有關的會議,應通知同級審計機關參加。
第八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同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財政、稅務等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稅收計畫完成情況的月報、年報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以及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報表;
(三)綜合性財政、稅收工作年報,省級財稅部門制定的財政、稅務、財務和會計等制度;
(四)政府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實施審計後,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
審計機關對財稅部門制定的有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制度和辦法,認為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不適當,需要糾正或完善的,應當提出建議,報同級政府審查決定。
對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審計中,應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財政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審計工作人員在審計中的違紀行為,依照《審計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各地區行政公署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