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陝西省照明學會成立於2004年5月18日,辦有“西部照明網”,下設四個委員會。分別是:科普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還擬成立四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照明工程專業委員會、光源專業委員會、路燈及道路照明專業委員會、照明測試專業委員會。 陝西省照明學會掛靠於西安套用光學研究所。學會現有理事83名,常務理事31名, 理事長:王小鵬 副理事長:霍小平 劉德法 陸治國 肖建國 楊德才 楊慶福 楊照金 楊文軍 王甫奇 秘書長:吳寶寧 陝西省照明學會擬辦《西部照明》期刊。歡迎照明界同仁參加陝西省照明學會。
陝西省照明學會辦公地點:西安市電子三路西段9號 通訊地址:西安市123信箱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陝西省照明學會,英文譯名為:Shaanxi Illumination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SIES。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由陝西地區照明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照明科技事業的助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
和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密切結合陝西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照明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團結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陝西照明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單位——西安套用光學研究所(兵器205所)。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西安市電子城電子三路西段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和實際套用能力,促進學科不斷發展;
(二)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工作,積極承擔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諮詢項目,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組織報告會,舉辦各種培訓班,不斷提高會員和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技術水平;
(四)舉辦科技新成果、新技術和新產品展覽展銷會,組織技術交流會等活動,積極促進新產品、新技術走向市場;
(五)積極開展科普活動,普及照明科技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經驗;
(六)創辦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為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實體,為照明科技工作者開設活動場所;
(七)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八)開展與台灣、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增進中華民族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團結。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入會條件者,經過履行入會手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
(三)個人會員要求從事照明技術、照明工程管理工作多年,有豐富實踐經驗或較大貢獻者,或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事業的科技工作者;
(四)單位會員要求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行銷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被批准的會員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和培訓班;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團體提出申請從事科學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活動,關心我省照明事業的發展和本團體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在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付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討論審定學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在特殊情況下,有2/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選召集人,即可召開理事會,決定相關事宜。
(十三)為了使理事會正常運轉,理事會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最大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付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付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處理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