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果樹種子苗木管理辦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蘋果、梨、獼猴桃、棗、葡萄、桃、李、杏、柑橘、櫻桃、柿子、石榴、枇杷等果樹生產的砧木種子、苗木、接穗、插條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果樹種子苗木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該辦法共30條,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陝西省果樹種苗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陝西省果樹種子苗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果樹種子苗木管理,保證果樹品種和苗木質量純正優良,促進果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果樹種子苗木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果樹種子苗木是指用於蘋果、梨、獼猴桃、棗、葡萄、桃、李、杏、柑橘、櫻桃、柿子、石榴、枇杷等果樹生產的砧木種子、苗木、接穗、插條及其他繁殖材料。

核桃、板栗等乾果果樹種子苗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果樹種子苗木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果樹種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銷售果樹種子苗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鼓勵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優良種子苗木;鼓勵與國外進行種質資源交換或果樹新品種引進。

第五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陝西省果樹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果樹品種的審定工作。對其他果樹品種實行備案登記制度。

主要果樹是指蘋果、梨、獼猴桃樹。

第六條 主要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審核,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七條 申請領取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苗生產地點;

(二)具有與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相適應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三)種子苗木繁育土地面積應達到50畝以上;

(四)具有與種子苗木生產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和生產、檢驗設備;

(五)具有種子苗木質量檢驗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請領取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應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地檢疫情況和培育條件的報告、質量檢驗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資格以及生產設施、檢驗設備證明;

(三)生產品種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授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契約;

(四)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

主要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審核,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核發。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並且註冊資本達到3千萬元以上的或從事果樹種子苗木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果樹種子苗木可以互相串換使用,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經營主要果樹種子苗木的註冊資本達到80萬元以上,經營其他果樹種子苗木的註冊資本達到10萬元以上;

(三)具有必要的種苗質量檢驗、保存設施和技術人員;

(四)具有必要的進貨驗貨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場所、註冊資本、檢驗和保存設施證明;

(三)果樹種子苗木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主要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對生產地點或經營場所、檢驗設備進行實地考察。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或《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准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十四條 其他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式辦理:

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核發工作。審核時應對經營場所、檢驗設備等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註明項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2條、第31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在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換髮新證。

第十七條 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果樹種子苗木的生產應當遵守技術規程和檢驗、檢疫規程。

果樹種子苗木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果樹種子苗木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果樹苗木出圃後應當摘葉、整枝、修根、打捆、蒲包。不能整理、包裝的除外。

第二十條 銷售的果樹種子苗木應當附有標籤。標籤應當標註種子苗木樹種、品種名稱、質量指標、出圃日期、數量、生產商名稱、產地、地址以及聯繫方式、檢疫證明編號、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編號,是主要果樹種子苗木的,還應當標註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編號,是進口種子苗木的,還應當標註進口審批文號,是轉基因種子苗木的,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標註。標籤標註的內容應與銷售的種子苗木相符。

第二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果樹種子苗木。

下列果樹種子苗木視為假種子苗木:

(一)以非果樹種子苗木冒充果樹種子苗木或者以此品種果樹種子苗木冒充他品種果樹種子苗木的;

(二)果樹種子苗木樹種、品種、產地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的;

(三)未經脫毒處理的接穗冒充脫毒接穗的。

下列果樹種子苗木為劣質種子苗木:

(一)質量低於行業或地方標準的;

(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

(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苗木使用的;

(四)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二條 禁止從疫區購進果樹種子苗木。

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果樹種子苗木。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果樹種子苗木生產地從事病蟲害接種實驗。

第二十三條 果樹種子苗木使用者因種子苗木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苗木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買種子苗木價款、相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經營者賠償後,屬於種子苗木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範圍生產、經營果樹種子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苗木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種子苗木價值3萬元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種子苗木價值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處以6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種子苗木價值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以1.2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種子苗木價值10萬元以上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果樹種子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苗木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並處以罰款。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以5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的,處以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種子苗木價值3萬元以下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種子苗木價值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種子苗木價值在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以2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種子苗木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給予吊銷果樹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或果樹種子苗木經營許可證處罰的,由發證部門實施。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負責果樹種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門作出3萬元以上罰款或吊銷許可證處罰決定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當事人對果樹種子苗木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各級果樹種子苗木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審批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該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陝西省果樹種苗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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