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文物複製品生產和銷售管理辦法

《陝西省文物複製品生產和銷售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對文物複製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法規。

陝西省文物複製品生產和銷售管理辦法
本篇法規已被:《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實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物複製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文物複製品的生產和銷售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文物複製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文物複製和文物複製品,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色澤、紋飾、質地等,基本採用原製作工藝製作與文物原件相同的製品的活動及其產品。
第五條 文物複製實行審批制度。一級文物的複製,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二級以下文物的複製,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經鑑定的文物不得複製。
第六條 文物複製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文物複製品生產單位,須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陝西省文物複製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條 文物複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具備文物複製所必需的生產場地、生產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設備。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文物複製品生產單位應具備的條件予以公示。
第八條 文物複製品生產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生產編號和統一標識後,方可進行生產。
文物複製品的生產申請,應寫明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單位、名稱、等級、時代,複製用途、數量、方法、單位、人員技術水平及使用材料等。
第九條 文物複製品生產必須保證文物的絕對安全,不得損壞、污染文物。
複製一級文物,不得利用原文物直接翻模。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文物複製品再複製。
第十一條 文物複製品的生產質量,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 文物收藏、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文物原件、模具和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文物複製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文物複製品經營者應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陝西省文物複製品銷售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文物複製品經營者不得銷售非定點生產單位生產的文物複製品。
第十四條 為陳列展覽、考古發掘出土文物移交、科學研究等用途製作的文物複製品,應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 文物複製品生產、銷售單位原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於3個月內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陝西省文物複製許可證》和《陝西省文物複製品銷售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倒賣《陝西省文物複製許可證》和《陝西省文物複製品銷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個人或單位攜帶或郵寄一級文物的複製品,或批量的二級以下文物的複製品出境的,應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陝西省文物複製品出境許可證》。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給予處罰:
(一)偽造、塗改、轉讓、倒賣《陝西省文物複製品銷售許可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陝西省文物複製品銷售許可證》經營文物複製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非定點生產單位生產的文物複製品或銷售為陳列、科研等用途而製作的文物複製品的,處以所銷售文物複製品價值3倍以下、不得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認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
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文物複製品再複製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二)用一級文物直接翻模複製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其文物複製品,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陝西省文物複製許可證》生產文物複製品的,沒收其生產的文物複製品,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四)未經批准生產文物複製品的,沒收其生產的文物複製品,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未取得《陝西省文物複製許可證》,又未經批准生產文物複製品的,依照本條第(四)項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文物原件造成損壞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責令賠償,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文物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文物複製品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文物複製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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