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07-19
【生效日期】1998-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指定醫學鑑定醫院的通知
(陝政發[1998]35號1998年7月19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儘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7]37號)精神,現將我省對人身傷害醫學鑑定可重新鑑定的醫院、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證明罪犯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醫院,分別指定如下:
一、對人身傷害醫學鑑定可重新鑑定的醫院
1、陝西省人民醫院
2、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3、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
4、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5、西安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6、西安市中心醫院
7、寶雞市中心醫院
8、鹹陽市第二人民醫院
9、銅川市人民醫院
10、渭南市人民醫院
11、漢中市人民醫院
12、延安市人民醫院
13、榆林地區第二人民醫院
14、安康地區人民醫院
15、商洛地區人民醫院
二、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
三、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除精神病外,縣以上醫院可以出具有關保外就醫的醫學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