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依法對市、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負責處理所監管企業來信、來訪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
(三)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四)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六)企業改革與改組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督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的建設工作;繼續完成原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有關工作。
(七)企業分配與綜合處。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市、縣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八)收益管理處。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九)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十一)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委機關和系統企業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三) 民眾工作處(黨委民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內設綜合室、一室、二室等3個室(副處級)。
人員編制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04名。其中: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2名,紀委書記1名(由1名副書記兼任),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省國有企業監事會行政編制24名。其中:監事會主席編制10名,按副廳級配備;專職監事編制14名,按處級配備。監事會下設10個辦事處,各辦事處主任由1名正處級專職監事兼任。
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領導班子
黨委書記 鄒展業
主持省國資委黨委全面工作
主任、黨委副書記 任國
主持省國資委行政全面工作
黨委副書記:郁偉
主持機關黨委工作,分管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民眾工作處(黨委民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副主任、黨委委員 王浩生
分管政策法規處、規劃發展處、省國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擔任省國資委新聞發言人。
副主任、黨委委員駱東山
分管產權管理處、企業改革與改組處。
黨委委員、文資局局長陳小軍
主持省行政文化資產管理局工作、分管省行政文化資產管理局資產管理處、業績考核處。
黨委委員、省紀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組組長賀向東
主持省國資委紀檢組工作,協助分管巡察辦工作。
黨委委員、副主任李宏軍
分管收益管理處、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聯繫國有企業監事會。
黨委委員、副主任鄒滿緒
分管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企業分配與綜合處、國企經濟運行監測分析中心。協助分管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副巡視員 杜芳軍
協助分管宣傳、群工和統戰工作,負責信訪和穩定方面工作。
副巡視員 張 黎
協助分管政策法規、規劃發展工作,負責扶貧方面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