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以工代賑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各級發展改革委依據以工代賑規劃,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立項目庫,搞好項目儲備。 第十八條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施工契約制。 第二十條以工代賑項目的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組織驗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規範和加強以工代賑管理,提高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以工代賑規劃,編報與下達年度計畫,負責項目管理及監督檢查計畫執行等。
第三條 以工代賑實施範圍主要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適當兼顧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貧困鄉村。貧困人口集中的黃土丘陵溝壑區、秦巴山區是我省以工代賑扶持的重點地區。 
第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鄉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飲水、基本農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據國家和省上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上扶貧開發總體目標,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規劃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資金籌措、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條 以工代賑計畫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以工代賑計畫,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指導,以規劃為基礎,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以工代賑計畫分為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
第八條年度計畫的內容包括安排原則、建設任務、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勞務報酬、建設地點、工程效益、項目備案表等。年度計畫按項目安排資金,不切塊分配。
第九條 年度計畫的編報程式是,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當地扶貧開發任務和以工代賑規劃,編制年度項目建議計畫,逐級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要求和全省以工代賑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賑建議計畫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以工代賑年度建議計畫項目,原則上來源於規劃項目庫,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
第十一條以工代賑年度計畫的下達程式,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的以工代賑計畫,提出資金安排意見,經省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後,綜合考慮各市縣發展狀況、貧困程度、上年計畫執行和當年建議計畫項目情況,編制下達全省以工代賑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市級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省以工代賑年度計畫之日起,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計畫下達到縣。
第十三條 專項以工代賑計畫,將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要求安排。
第十四條省以工代賑計畫下達後,市、縣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變更的,必須報省發展改革委批准。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發展改革委依據以工代賑規劃,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立項目庫,搞好項目儲備。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以工代賑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行分級審批。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總投資在80—300萬元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總投資在8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或技術較複雜的水利、公路、橋涵項目,其可研報告的編制或工程設計,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施工契約制。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實行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十九條以工代賑項目必須組織項目所在地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並支付勞務報酬。項目施工契約中應明確使用當地農民工的數量和支付勞務報酬的數額。
第二十條以工代賑項目的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組織驗收。項目建成後,先由建設單位自驗,再逐級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以工代賑項目驗收需提交的檔案,包括項目批覆、項目計畫、工程設計、竣工報告、工程質量鑑定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合格後,由組織驗收單位出具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二十三條項目投入使用後,要制定運行管理制度,加強工程維護,確保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成後,總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設立永久性工程標誌牌。標誌牌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完成投資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以工代賑資金按照《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以工代賑資金實行報帳制管理。具體按照《財政扶貧資金報帳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的使用,嚴格按照《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積極籌措以工代賑配套資金,並與國家以工代賑資金統籌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好農民參加工程建設,並公開、足額、及時拔付農民工的勞務報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工代賑監測網路,實行網上動態監管。
第三十一條建立以工代賑工作檢查制度。實行建設單位自查、縣級發改部門組織全面檢查、省市發展改革委組織交叉檢查和重點抽查的檢查制度。每年檢查一至兩次,並將檢查結果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財政、監察和稽察等部門開展對以工代賑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以工代賑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計畫下達、計畫執行、資金到位、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項目驗收、工程效益、運行管理等。
第三十三條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給予相應責任部門通報批評,並酌情調減所在市、縣下一年度資金規模;凡拖欠、截留、擠占以工代賑資金的,責令限期歸還,予以通報批評,並商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凡騙取、貪污、挪用以工代賑資金的,商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實行以工代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後,應通過當地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公示欄等媒體公布以工代賑項目計畫。

第六章 統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以工代賑實行季度進度統計報表和年度工作總結制度。
第三十六條季度統計報表內容,主要包括計畫安排、資金到位、勞務報酬支付、工程形象進度等。
第三十七條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內容,包括一年來的主要工作、計畫執行、項目建設、效益、工作經驗、存在問題和建議等。
第三十八條季度統計報表和年度總結報告各市應分別於季末和年底前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市發展改革委要切實加強對以工代賑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當地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建立健全以工代賑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工作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搞好項目計畫申報、資金撥付和管理、項目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有計畫地組織以工代賑工作人員開展學習、交流和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以工代賑宣傳工作,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以工代賑政策和取得的扶貧效果。
第四十二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約束機制,健全規章制度。以工代賑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廉潔自律。在項目審報、資金安排等方面,要公開、公正、公平,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十三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激勵機制。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鼓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市發展改革委應根據本細則和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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