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陝西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是由陝西省主管、陝西省省電子政務辦公室承辦,是陝西省政府面向社會的視窗,是公眾與政府互動的渠道。

基本信息

網站介紹

陝西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是由陝西省主管、陝西省省電子政務辦公室承辦。

服務內容

作為陝西省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陝西省政府面向社會的視窗, 是公眾與政府互動的渠道,對於促進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接受公眾監督、改進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

網站欄目

包括陝西概覽、機構職能、政務動態、政府檔案、個人服務、企業辦事、政民動、應急管理。
包括政府領導、人事任免、發展規劃、政府公報、行政審批、政務大廳、陝西經濟、招商引資、政府採購、招標採購、便民服務、信息公開規定、信息公開目錄。

線上訪談

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是政府與公眾交流的方式之一。通過訪談交流,為公眾提供權威性的政策解讀,引導公眾參與政府公共管理,保證合理化建議及時處理和反饋。
網站管理員將不公開與主題無關的發言。請文明發言。僅在訪談進行時進行即時審查公開,其他時間延遲審查。線上訪談結束後可以繼續發言,方便公眾更多地參與討論、表達意見。

監督保障機制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以下簡稱考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級政府辦公廳(室)、監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等部門參加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按照分級負責、下管一級和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考評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內容的及時性、準確性,公開方式(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辦結和申請人的滿意率和依法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時更新情況;
4.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和服務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1.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2.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4.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費用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第五條 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考核小組制訂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進行量化百分制自評考核,並形成書面材料報考核小組;
(四)考核小組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級意見,報本級政府審定。
第六條 考核的方式:
採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一)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考核內容於每年11月底前自行組織。
(二)專項檢查由考核小組根據每年工作重點制訂方案,確定檢查內容和被查單位,並按方案組織檢查。
(三)綜合評定由考核小組根據自查情況、專項檢查情況、年度政府網站評議結果、社會評議情況、投訴受理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次。具體量化標準由省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按年度制訂,經省政府辦公廳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考核結果與政府機關年終工作考核掛鈎。考核優秀的給予專項獎勵,未達標的由本級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按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訂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6日起實施。

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全省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省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主要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以下工作向公眾徵集批評、意見和建議:
(一)是否按條例及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範圍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三)對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評價;
(四)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五)對收取費用合法性的評價;
(六)其他。
第五條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採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各市、縣、區政府辦公廳(室)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級行政機關(含公共企事業單位及鄉鎮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報上一級政府辦公室(廳),並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
省政府辦公廳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設區市、省政府各部門上一年度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同時通過政府網站向公眾反饋。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並附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情節較重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式及時間和內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辦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條例、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及時,內容不準確的;
(四)依法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公開的;
(五)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覆期限內不予答覆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越權發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責任的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從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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