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略陽姦淫幼女案

陝西略陽姦淫幼女案

網友發帖,曝村鎮幹部輪姦少女! 2011年11月25日,一則名為“聽說略陽縣郭鎮出了幾個××!”的帖子出現在漢中貼吧,引起了網友的關注,紛紛表示憤慨。

網貼曝光

網友發帖,曝村鎮幹部輪姦少女!

2011年11月25日,一則名為“聽說略陽縣郭鎮出了幾個××!”的帖子出現在漢中貼吧,引起了網友的關注,紛紛表示憤慨。該帖原文如下:

“在兩個星期前,陝西省略陽縣郭鎮,一名村長和3個鎮政府幹部吃完飯喝完酒之後決定出去消遣,然後就到學校輪姦了一名14歲的鎮上女學生,致其大出血……希望大家將此帖頂起來,引起漢中所有人的注意,用網路的力量將他們繩之以法!謝謝大家!”

記者調查

有知情人士向記者介紹,事件發生在11月中旬,事發地點為略陽縣電廠路的東昊大酒店,4名男子將一名不足14歲的少女輪流施暴,致其大出血。 少女大出血後被送至略陽縣天津中醫院進行搶救。4名男子系略陽縣郭鎮村鎮幹部,其中一名男子系郭鎮西溝村黨支部書記,另3名男子系略陽縣郭鎮公職人員,均已被警方抓走。

郭鎮西溝村一名村幹部稱已經聽說了此事,“是我們原來村上的支書魏某,40多歲了,我們兩個一起工作已經好多年了”。他說就在26日當晚,老魏就出事了,和其在一起的除了兩名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外,還有一名“高速路老闆”,現在老魏已被公安局抓了。他說,魏某已任了兩屆村支書,他出事後,新任支書已經上任。 據知情者透露,受害者是略陽縣某中學在校學生。略陽縣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稱,4名男子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調查取證,受害者是一名12歲的女孩子。目前,他們已被告知不得將案件向外界透露。而該縣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也稱,案件正在調查取證,受害者的確才12歲,當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輪姦。

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學充當了“中間人”,而受害的12歲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學生帶出去,介紹給了這幾名嫌疑人。這名初三的學生也是為了撈取“中間費”才拉皮條的,而且這起嫖宿幼女案也早已在略陽警方的調查中。 據稱,20歲的程某系略陽縣農民,此前也是該中學的學生,和學校14歲的初三女生高某、15歲的汪某認識,他通過這兩名女生又在學生中物色合適的“目標”,並介紹她們外出賣淫。

30日下午,略陽官方提供的材料上對此也作出了回應:程某夥同縣某中學兩名在校學生介紹兩名學生賣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歲的幼女情況屬實。

14歲的高某和15歲的汪某則是略陽一所中學的學生,但她們並不願呆在學校,在外面的日子裡,她們認識了程某。“她們找到了12歲的小貝,想讓小貝出去給她們掙錢。”略陽縣一位政府官員透露。這一想法遭到了小貝的拒絕,程某、高某等人便露出了兇相,數次威脅、毆打小貝之後,不敢告訴家人的小貝最終掌控在他們手中。9月中旬的一天,小貝被他們帶了出去,就聯繫到了當地的農民趙某和孫某,並替小貝收了趙某、孫某的錢。隨後,他們又陸續物色其他人,又與略陽縣郭鎮西溝村原村支書魏某及附近修建高速路的一包工頭“取得了聯繫”。10月11日,原郭鎮政府幹部蔣某、趙某也參與其中。

兩名鎮幹部同天同房間嫖宿幼女

當天,蔣某聯繫了程某等人。程某、高某等人便再次將小貝帶到縣城一酒店。“在縣城內的一賓館內,蔣某和小貝發生了關係。”略陽縣政府一官員稱,蔣某和小貝發生關係時,趙某並不在身邊,趙某還在醫院照顧生病的父親。就在蔣某離開時,趙某從醫院趕到了賓館。蔣某便將房卡留給了趙某,自己開車離開。

據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透露,程某、高某等人先後數次將小貝帶出去,每次收取嫌疑人500至1000元不等的費用,然後將小貝推向早已準備好的房間。

“女兒才12歲,她沒有錯!”

知道小貝的遭遇後,家人的心一直在掙扎:“是否報警?”對女兒前途的擔憂、對惡人逍遙的憤怒,糾纏了這個家庭整整3天。“做這個決定(報警)太痛苦。我是一個父親,天下的父母誰不希望自己的女兒平平安安地過一輩子,我必須要考慮我女兒以後的生活,如果傳出去,她的這輩子就毀了,沒有哪個父母願意這樣”。

“不能讓惡人逍遙法外,更不能讓別的孩子受到惡人的摧殘。”他們最終流著淚向警方報警。警方經過調查後將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女兒才12歲,她沒有錯!”小貝的父親說,“報警後,我相信法律會對這些惡人做出公正的判決!同時我也希望這件事、這道創傷能從小貝的心底抹去”。

警方定性

該案已被陝西略陽警方定性為“ 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

早在10月14日,略陽縣公安局就接到舉報,稱有人在引誘、介紹一名中學生賣淫。接到報案後,略陽警方馬上就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特偵組,對案件展開調查。警方在偵查中發現,程某等3人介紹了兩名學生賣淫。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間,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陽縣郭鎮西溝村原村黨支部書記)、趙某(系郭鎮幹部)、蔣某(系郭鎮幹部)、孫某(系城關鎮農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趙某(系城關鎮農民)在縣城某賓館、酒店先後對同一名12歲幼女嫖宿。

10月28日,略陽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並陸續對涉嫌介紹賣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原西溝村村支書)、趙某(原郭鎮幹部)、蔣某(原郭鎮幹部)、孫某(農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趙某(農民)刑事拘留。

“關於社會上‘輪姦’的說法並不準確。”一位民警解釋說。他說,犯罪嫌疑人對女生未滿14歲到底知不知道?這些男子在和這名女生發生關係時,知不知道該女生才12歲,還有對方是否自願,而且有沒有收取錢物,這都涉及到對案件的定性。“這些嫌疑人都是先後和該女生發生關係的,這不符合刑法中‘輪姦’的定義。”該民警說,“所有的這些還都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取證,根據目前我們的調查結果,我們將案件暫時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

民警也對“輪姦”導致“大出血”的傳言予以糾正:“在我們接到報警和偵破的過程中,該女生並未出現什麼‘大出血’的情況。”該民警推測,可能是該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誤解。

公安機關在偵查破獲此案後,已於11月26日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陽縣檢察院提請批捕,目前檢察院正在對案卷進行審核。

介紹初一女生賣淫的初三學生高某、汪某因未滿16周歲已被公安機關另案處理。

批准逮捕

12月1日上午,略陽縣人民檢察院對涉嫌介紹賣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據悉,蔣明科、趙祺勇、魏剛平等人被檢察機關批捕後,略陽縣郭鎮鎮黨委立即向略陽縣紀委上報了給予蔣明科、魏剛平開除黨籍處分的報告,經12月3日略陽縣縣委常委會研究,給予蔣明科、魏剛平開除黨籍處分。

作為略陽縣郭鎮政府工作人員的蔣明科、趙祺勇,也因涉嫌犯罪,被略陽縣檢察院批捕,經略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12月1日研究決定,開除蔣明科、趙祺勇公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停發其工資福利待遇,即時執行。

地方問責

30日上午,略陽縣委、縣政府對此案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公檢法緊密協作,依法從快從嚴懲治犯罪嫌疑人。同時責成縣公安局對旅店、賓館等服務業進行大檢查、大整合;縣教體局開展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縣紀委、監察局加大對鎮村幹部的教育和管理。

當晚8時30分,略陽縣委召開常委會,決定對郭鎮黨委書記、鎮長、紀委書記等3名領導幹部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略陽縣人勞社保局對涉嫌犯罪的郭鎮幹部趙某、蔣某作出停職決定。

質疑聲音

11月30日,陝西省略陽縣縣委宣傳部發布通告稱,所謂“村鎮幹部涉嫌輪姦少女”實為“涉嫌嫖宿幼女”。該通告引發了普遍質疑,許多網友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12月1日,新華網刊發了一篇《驚聞村鎮幹部輪姦少女暫定“嫖宿幼女罪”》的評論文章,作者魯國平認為,“警方強調本身限制行為能力或沒有行為能力的幼女的自願賣淫行為,變相為那些幹部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減輕罪責,那是不對的,也是有違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體評論人湯嘉琛更是撰文稱,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講,“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種荒唐的罪名。從法理層面來講,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實質上是一種從屬關係,不應並列。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嫖宿幼女罪”讓很多幼女由受害人變成了“妓女”,這無疑是一種雙重傷害。

在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婦聯界委員就曾聯名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陳羽、洪天慧、伊麗蘇婭等政協委員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按照強姦罪從重處罰”。

陝西略陽姦淫幼女案 陝西略陽姦淫幼女案

關於“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認為,目前說該案定性為“嫖宿幼女罪”為時尚早,何況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規定存在矛盾。強姦罪中,無論幼女是否自願,無論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不滿14周歲,是否採取暴力或強迫行為,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若具有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姦淫幼女多人等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且明知其不滿14周歲,其實這種情況更加惡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處15年有期徒刑,客觀上對幼女保護不利。12月2日,人民網發表標題為“村幹部輪姦12歲少女並非只是酒精惹的禍”的評論文章,矛頭直指犯罪者的“ 寬鬆”環境。

面對如此醜惡與罪惡,相信每一個善良的人看了都會難以接受和義憤填膺!拿當年深圳海關官員酒後猥褻少女一事與之相比,真可謂小巫見大巫根本不值一提。由此可見,此類惡事醜事不但沒有有所收斂,反而大有越演越烈之勢。

痛恨之餘,我們也不由得反思,為何屢見此類惡事醜事的發生呢?究其原因,首先還是源於我們對幹部缺少必要的監督。陝西村幹部能幹出如此人神共憤之事,相信並非一朝一夕所能養成。在此之前,勢必同樣做出了其他的醜事惡事。而這些醜事惡事,在沒有必要的監督下都被輕鬆抹去和掩蓋了。即便是輪姦少女一事,假如該少女沒有大出血,或許此事依然不為人知,也依然是被輕鬆的抹去。

其次,源於我們對幹部較為“寬鬆”的懲罰。幹部一出事,原本應該罪上加罪,接受比普通百姓更嚴厲的懲罰。然而,如今一些幹部觸犯法律後,接受的懲罰不僅不嚴厲,反以行政處罰代替法律懲罰,給人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感覺。如此一來,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更加的有恃無恐和變本加厲!

而陝西村幹部之所以能做出這等罪孽深重的惡事,也因為外界環境的過於“寬鬆”。甚至可以說,一些單位和個人直接淪為了其“幫凶”!在此案中,無法推卸責任的主要有學校和賓館。由於學校的漠視,使得該女生能輕鬆的被人帶走。而賓館任人帶領未成年少女進入並開房,直接的給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和犯罪的場所。類似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多因賓館的不作為所導致。賓館的不作為,實際上等於幫助了犯罪分子,從而淪為了犯罪分子的“幫凶”。因此,加強賓館行業的管理可以說是迫在眉睫。

陝西村幹部酒後輪姦12歲少女,正如甘肅校車事件一樣,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否則,它不僅危害到更多的未成年少女,也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進而嚴重損害政府在人們民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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