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北移民搬遷安置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2011〕5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北移民搬遷安置若干政策規定》已經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規定
陝北移民搬遷安置若干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移民搬遷政策,加快推進陝北移民搬遷工作,確保規劃目標任務順利完成,結合陝北實際,制定以下政策規定:
一、搬遷對象和範圍
(一)凡戶籍在陝北白于山區、黃河沿岸土石山區、洛河峽谷地帶並有移民搬遷意願的農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遷範圍。
(二)陝北移民搬遷分為扶貧移民搬遷、地質災害搬遷、防洪避險搬遷和生態移民搬遷四種類型。所有移民搬遷項目由省、市指導,縣(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三)搬遷安置規模在100戶以上的屬於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遷安置屬於分散安置。陝北移民搬遷應結合城鄉統籌發展,以集中安置為主,對分散安置從嚴審批,新型農村社區和中心村原則上按2000人以上規模建設。
二、搬遷補助標準
(四)集中安置點住房按每戶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種類型建設,搬遷戶按人均不超過25平方米標準選定戶型,分別負擔1萬元、2.5萬元、4萬元建房費用,其餘資金通過各級財政補助並整合扶貧移民搬遷、保障性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搬遷試點、生態移民、地質災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項目資金統籌解決。
(五)經審核批准,集中安置點建房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戶,超出面積費用由搬遷戶負擔,最大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六)分散安置搬遷戶的建房資金,財政按每戶3萬元的標準補助,補助資金省上承擔50%,市、縣承擔50%。
(七)特困戶由政府免費提供住房,面積控制在30-50平方米,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安排解決。
(八)搬遷安置的五保戶和孤寡老人原則上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不再重複建房。
三、搬遷用地
(九)陝北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移民搬遷安置規劃要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程式進行審批,確保本行政區域移民搬遷安置計畫順利實施。
(十)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約集約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每戶控制在04畝以內。
(十一)對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都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等手續。集中安置點用地項目可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十二)移民搬遷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式審批。
(十三)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現行的土地確權、登記政策,為移民搬遷農戶免費登記發證。
(十四)對實施移民搬遷後有復墾條件的舊村莊、舊宅基地,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復墾,並依據《陝西省新增耕地指標儲備及收購置換暫行辦法》按項目驗收後上報備案,納入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省級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要向移民搬遷安置區傾斜,以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十五)加大陝北治溝造地力度,綜合利用土地增減掛鈎政策,確保搬遷安置和生產用地。
四、住房建設
(十六)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安置點選址工作,安置點選址必須經過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並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十七)集中安置點規劃編制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編制完成後,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技術審核,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審核意見,指導規劃設計單位修改完善,並負責最終審核審批。
(十八)集中安置點的規劃和建設,要按照有關建築業規定,組織實施項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所需大宗建材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分散安置的搬遷戶可參照集中建房圖紙,實行分戶自建。
(十九)城鎮集中安置搬遷戶住房,統一納入保障性安置工程管理,房屋管理按照市、縣(區)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建設單位要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地震安全建房圖集與要求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並對其建設的搬遷戶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二十一)搬遷戶住房設計和建設要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標準,在較小套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並要積極推廣使用安全先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二十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移民搬遷項目建設涉及的地方性稅費要按規定予以減免。
五、公益設施建設
(二十三)陝北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的公共服務設施由發展改革部門統一規劃,相關部門按照搬遷計畫同步跟進實施,把安置點建設成設施完善、功能齊備的新型社區。
(二十四)移民安置點防洪堤防建設由水利部門負責,電網改造、電力設施建設由電力部門負責,道路、橋涵建設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學校和幼稚園建設由教育部門負責,村級衛生室建設由衛生部門負責,村級“兩委會”建設由組織、民政部門負責。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圍繞搬遷安置點規劃,在安排項目時對搬遷安置點給予傾斜。
六、能力建設
(二十五)各級農業、林業、扶貧開發部門要採取貼息、直補、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互助資金組織等方式,扶持搬遷戶發展種養業、加工業、運輸業等,拓寬搬遷戶增收渠道,增加搬遷戶收入。
(二十六)各級科技部門要圍繞特色產業發展,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加快科技扶貧示範村和搬遷戶設施種養業項目建設。
(二十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開發等部門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搬遷戶子女參加技能培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城鎮公益性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搬遷戶。
七、權益保障
(二十八)城鎮安置的搬遷戶,按農民進城落戶的相關政策辦理戶籍登記手續。購買商品房的搬遷戶,在享受農民進城相關政策的同時,還可享受移民搬遷建房補助政策。跨鄉(鎮)安置的搬遷戶,戶口隨遷入地管理。
(二十九)搬遷戶子女上學,由安置地政府統一協調,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享受遷入地住戶子女同等待遇。
(三十)搬遷戶享受的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隨戶口遷移,由遷入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十一)對搬遷戶原有的集體資產收益權、土地承包權、林木所有權及自留山使用權,凡未享受進城落戶政策的,維持現狀不變。鼓勵搬遷戶依法、有償流轉承包的耕地和林地,嚴禁撂荒。
八、考核激勵
(三十二)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實施陝北扶貧移民搬遷的責任主體,各級扶貧開發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按照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省扶貧開發辦每年對移民搬遷安置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成績與市、縣(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掛鈎。對完成移民搬遷任務且成效顯著的市、縣(區),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進展遲緩、項目實施不力、資金使用不當、任務未完成的縣(區)進行通報批評。
(三十三)對項目建設監督檢查不到位出現質量問題、審定移民搬遷對象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十四)省上原來出台的有關陝北移民搬遷政策,與本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規定為準。
(三十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省上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