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物補償費

附屬物補償費,除主要建築之外的附在地上或附屬主要建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體,如棚子、廁所、豬窗、門樓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徵用或拆遷時,用地單位應按此規定,對地附屬物予以遷移並給予所有人以合理補償。補償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實際補償過程中,通常根據它們本身建築結構的好壞,按個數或按建築面積的單位價值結合成新率,予以一定的補償數。如綠地和草坪的補償通常是按它們的占地面積和每平方米的造價來考慮經濟補償的,其它如門樓、水井、機井等也都根據實際情況並結合國家有關規定預以補償。在會計核算時,借記“土地開發成本-—其它費用(×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它應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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