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是一個法律名詞,作為添附的三種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的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對原物雖然尚能辨明,但無法分離或分離後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例如將他人的磚砌入另一人的建築物就是附合。附合應具備以下要件:①附合物系屬不同的所有人。②附合後尚可辨認原物。③附合物已達到不可分離的程度,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
附合又可分為不動產上的附合和動產上的附合。不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這應當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並支付償金。動產上的附合,是指動產之間的結合。這應當由各所有人按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的動產,也可由價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向他方支付償金。如果能區分主物從物(見物),則應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並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