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

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在礦井下各危險工作區域的密閉空間,依託礦井巷道構築而成,具備很好的防護性能,對於挽救井下倖存人員的生命具有積極而重大的意義。

什麼是礦山井下避難所

避難所建立在礦井下各危險工作區域的密閉空間,依託礦井巷道構築而成,

國內首個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國內首個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
具備很好的防護性能,能夠抵禦一定的外力衝擊;硐室內提供生存必需的氧氣、水、食物、急救藥品、廢氣處理等設施。當災變發生時,遇險人員可迅速躲進避難所等待外部救援,是降低遇險人員傷亡率的最有效途徑。對於挽救井下倖存人員的生命具有積極而重大的意義。

避難所的發展

礦井重大災害的應急救援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制、完善應急救援機制、提高國家應對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重大生產事故預警與救援”已確立為《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公共安全”重點領域的優先主題。
國外在避難所和救生艙的技術研究、產業化推廣方面已經有多年的積累,相關的產品也比較成熟,但主要集中在移動式救生艙的研究,其抗壓強度低於1Mpa因此不適用於我國井下惡劣環境,其次從已知的報價上來看,由於生產的成本高,造成銷售價格過於昂貴。
國內在礦山井下同類應急救援裝備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於移動式救生艙方面,並已形成一些關鍵技術的專利壁壘,包括救生艙的空氣淨化設備、空調裝置等。
國內在固定式避難所領域的研究還幾乎是一片空白,從現有的專利、論文可以看出,固定式避難所還處於構想、設計的階段。
2009年8月,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龍安科技研究"礦山井下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課題,並在龍巖馬坑礦業開展試點研究工作。根據2010年2月1日中國科學院上海科技查新諮詢中心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報告編號:201021C0700198)顯示,該技術“具有新穎性、綜合性,未見國內有與項目方具有完全相同研究創新點的同類公開報導。”“該技術具有新穎性,並具有重要的實際套用價值。”經過查證,目前國內尚無發現有防透水固定式避難所投入實際運用的案例。龍安科技率先在國內研製、開發出一套實用、安全的固定式避難所系統。目前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已通過福建省安全監督管理局經驗收並通過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鑑定為國內領先水平。

井下固定式避難硐室建設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固定式避難所(以下簡稱避難硐室)的設計、裝備、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2 、編制依據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 50215—2005
《煤礦安全規程》2010年版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
礦山救護規程》2009年版
《避難所設計標準》企業標準Q/LAKJ BNS01—2010(意見徵求稿)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修2010〕146號)
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徵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以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需要為原則。優先採用避難硐室,也可採用避難硐室與可移動式救生艙有機結合的方式。
避難所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空氣淨化與溫濕度調節、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參數符合表一規定,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於不低於100帕的正壓狀態。
表-1

項目 O2 CO CO2 CH4 溫度 濕度
指標 18.5%~23.0% ≤24X10-6 ≤1.0% ≤1.0% ≤350C ≤85%

設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檢查監察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3 、基本要求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採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定可移動救生艙。
高瓦斯和低瓦斯礦井應在距離採掘工作面10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定可移動式救生艙。
永久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岩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確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前後20米範圍內巷道應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湧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層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難硐室應由過渡室和生存室等構成,採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隔離門結構。兩道隔離門之間為過渡室,第二道隔離門以內為生存室。
過渡室淨面積應不小於3.0米2,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第一道隔離門上設觀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生存室淨高不低於2.0米,長度、寬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每人應有不低於0.75米2的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於50人,不宜多於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設定不少於兩趟的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隔離門、牆應按不低於井下水泵房密閉門的標準建造,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防水抗壓達1Mpa~2Mpa,隔離門上應設定觀察窗。隔離門牆周邊掏槽,深度不小於0.2米,或見硬頂、硬幫,牆體用強度不低於C25的混凝土澆築,並與岩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採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宜採用半圓拱形,室內和牆壁顏色為淺色,以減輕受困人員的心裡壓力。硐室地面高於巷道底板不小於0.2米。
有條件的礦井宜布置直達地表的大直徑鑽孔,鑽孔直徑不小於150 毫米;通過鑽孔設定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鑽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並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於2台。
永久避難硐室接入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供電等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採取保護措施。
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於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分離功能。
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滿足額定避險人員避險時的需要。
硐室內部和外部應分別設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感測器,對硐室內外的O2、CH4、CO2、CO、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並有自動報警提示功能。
硐室入、出口處應設人員定位基站,實時監測人員進出緊急避險設施情況。
硐室入口處和內部應分別安設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硐室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
在井下通往避難硐室的入口處應有“避難硐室”的反光顯示標誌,標誌應符合AQ 1017-2005標準要求。
永久避難硐室應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實現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溫度、濕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檢測或監測,並有自動報警提醒功能。
避難硐室內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說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確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
永久避難硐室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係數不低於20%的。
自備氧供氣系統供氧量不低於0.3米3/分·人。布置有直達地表大直徑鑽孔的永久避難硐室應保證24小時連續供氧;其他永久避難硐室應保證額定防護時間內的供氧量。採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時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有害氣體去除設施處理CO2的能力應不低於每人0.5升/分,處理CO的能力應能保證20分鐘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配備的食品不少於2000千焦/人·天,飲用水不少於0.5升/人·天。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離式,連續使用時間不低於45分鐘,配備數量不低於額定人數的1.2倍。
永久避難硐室施工時,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成後應組織工程驗收。
永久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後,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並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滿足規定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4、管理與維護

避難硐室應專門設計並編制施工措施,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後施工;竣工後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安全及生產部門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礦井建立避難硐室管理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檢查一次。按相關規定對其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或調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設施完好可靠。
避難硐室配備的食品和急救藥品,過期或失效的必須及時更換。
避難硐室保持常開狀態,確保災變時人員可以及時進入。
礦井應對入井人員進行避難硐室使用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避難硐室使用演練,確保每位入井員工都能正確使用避難硐室及其配套設施。

5、培訓與應急演練

煤礦企業應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煤礦企業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後,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煤礦企業應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並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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