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負責擬訂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福利方案,編制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畫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審批。 (5)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 (6)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幹部職工的考核培訓工作。

單位簡介

人員編制總數為17名,其中:行政編制15名,事業編制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6個職能機構。包括秘書股、公務員管理與人才流動開發股、工資福利與退休股、考核獎懲仲裁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與培訓股、社會保障與監察股。下屬有8個事業單位,分別是:防城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防城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所、防城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所、防城區職工失業保險管理所、防城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所、防城區就業服務中心、防城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防城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人事人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擬訂全區人事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區委、區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編制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研究,制定工作的具體規定和制度;研究擬訂和完善本區機構改革人員定崗、上崗及分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擬訂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福利方案,編制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畫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審批。
(3)綜合管理全區國家公務員。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區機關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國家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計畫、組織實施和錄用的審核審批;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幹部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4)負責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和各項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完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指導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促進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5)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的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研究擬訂全區的實施辦法,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企業離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晉升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和企業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撫恤等福利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巨觀調控全區企業工資總額,指導企業內部分配;審核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編制匯總全區勞動工資年度計畫。
(6)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幹部職工的考核培訓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政府系統科員以下工作人員的審核和考核結果的使用;負責區政府系統機關科員以下幹部職工、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政審;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對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建立和完善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綜合管理全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制定本區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7)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來華(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初級職稱評審會的組建,指導、協調全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審核呈報以及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核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資格考試制度。
(8)負責全區人才資源、勞動力資源規劃開發、引進、流動的管理。貫徹實施西部人才開發戰略,研究擬訂完善全區人才、勞動力資源開發和人才勞動力流動政策;組織各類人員合理流動,發展、規範人才、勞動力市場;負責全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負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特殊需要人才和其他特殊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的工作。
(9)行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全區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人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或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10)負責擬訂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草擬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草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綜合管理用人單位勞動力調配,異地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從農村招工,負責農民工、技師、高級技師家屬“農轉非”工作;管理、協調、指導全區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和區內公民境外就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境外人員在區內就業的審核上報工作。
(11)負責推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和相關性行業標準;負責推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組織實施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負責推行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勞動關係調整基本規則,負責推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改革整頓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用人。
(12)組織實施中央、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規範性檔案;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負責推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的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制定本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3)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基本標準。
(14)組織實施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範性檔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5)承擔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宣傳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區人事人才、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區人事人才、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綜合管理政府系列獎勵表彰工作。審核政府各部門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以及表彰的科員以下人員資格,指導和協調區政府各部門的全區性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呈報市、自治區勞動模範工作。
(16)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