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備案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市、區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備案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報批烈士稱號以及革命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的評定;擬定優撫相關政策、標準和辦法。
(五)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和軍民共建活動。
(六)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地方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協助部隊軍運和指導軍供站工作。
(七)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建設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和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開展減災活動。
(九)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定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十)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建設,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市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主管全市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推進婚姻習俗改革。
(十二)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協助調處市界、縣區界、鄉鎮界糾紛。
(十三)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地名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及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負責全市路牌、街牌、巷牌、樓牌、門牌的安裝設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審批社會福利社會化項目;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站管理工作。
(十六)擬定全市福利企業的發展規劃;承辦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市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和全市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十七)主管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管理使用本級福利資金。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及福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負責全市殯葬改革的宣傳和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殯儀館和全市公墓的建設和管理。
(十九)依據兒童收養工作的政策法規,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負責指導全市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承辦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同胞在我市收養登記工作。
(二十)研究擬定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檢查、監督老年人權益的保護工作;負責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涉老活動。
(二十一)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十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負責指導慈善協會工作。
(二十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機構
辦公室
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優撫科
救災救濟科(市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社會事務科
規劃財務科
市地名辦公室
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機關黨委
監察室
直屬機構:
阜陽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阜陽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阜陽市低保辦
下屬單位:
阜陽市軍供站
阜陽市救助管理站
阜陽市革命烈士紀念館
阜陽市殯儀館
阜陽市軍休所
阜陽市福彩發行中心
局管社團:
阜陽市慈善總會
阜陽市自願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