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阜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共二十三條,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阜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阜陽市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和阜合現代產業園區、西湖新區內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區域除外。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託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第五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築構配件生產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信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行為予以記錄,對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分別予以激勵、懲戒,並及時將有關信息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網站和信用平台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鼓勵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進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推廣綠色建材、綠色施工和綠色建築,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

鼓勵創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優質優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式,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依法依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並簽訂契約,履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

(二)將施工圖設計檔案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擅自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並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核合格;

(三)組織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第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勘察、設計檔案變更;

(三)參加工程質量相關驗收,並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

(四)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推行質量行為管理標準化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要求和契約約定,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應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並保證其到崗履職;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工程施工所需的規範、標準等有關資料,測量工具、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規範、標準施工;

(四)對進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進行檢驗,並如實填寫書面記錄,由專人簽字;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見證取樣和送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驗收,並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按照契約和有關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和相應的檢測儀器;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標準、規範進行監理,不得降低質量標準;

(三)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契約約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並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五)按照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

(六)簽署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得降低驗收標準、出具虛假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在資質範圍內從事檢測活動,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二)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範進行檢測;

(三)按照規定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四)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並定期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試驗室,供應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築構配件應當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資料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築材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築構配件質量;

(五)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七)定期統計分析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

(八)依法查處違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五)編制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重點查驗下列資料:

(一)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三)施工、監理契約;

(四)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明確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對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檔案;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當場告知其應當受理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問題做出說明;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工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工程不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對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質量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立法情況

經過起草、徵求意見、集體討論、反覆修改等環節,《阜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於2017年12月20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2月28日公布。1月26日,市政府新聞辦聯合市法制辦、市住建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從立法的必要性、制定經過和主要內容三個方面,通報了《辦法》立法情況。

據了解,當前,我市已經進入大建設、大發展的關鍵時期,工程建設在未來一段時期仍將保持一定的發展規模,工程建設領域面臨高、大、難、新工程增加,技術難度越來越大,施工工藝越來越複雜,存在較大的工程質量風險和隱患,亟需以法治手段加強質量管理。為適應建築業新時代要求,完善工程建設法治體系,明晰質量管理責任、規範監管行為,我市制定出台了《辦法》。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厘定了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理順了我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以及經費保障等。

《辦法》突出建設單位的質量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處於主導地位,其工程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決定著工程質量優劣。《辦法》第八條對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強化,明確需組織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明確其他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單位的責任。《辦法》第九條至十一條,對工程建設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承擔的工程質量主體責任進行細化,突出工程質量標準化,強化項目全過程質量管理。針對隨著市場放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誠信危機日益凸顯的問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壓實機構的責任,要求其規範檢測,為服務對象提供真實準確的結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單位監管。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築構配件是工程結構中非常重要的半成品,是建築產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業發展迅猛,但也存在質量管理底子薄、管理人員匱乏、重生產輕管理等問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

強化政府監管責任,推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化。《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程式,細化了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需重點查驗的內容,強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全過程的監管,特別重視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以及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同時,《辦法》第六條也明確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信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行為予以信用評價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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