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

簡介

奈洛比公約奈洛比公約
《關於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for the Prevention, Investiga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stoms Offences),又稱《奈洛比公約》,1977年6月9日海關合作理事會於肯亞奈洛比召開的第49/50屆年會上通過,1980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奈洛比公約》締約國的各方,考慮到違反海關法罪,對各國的經濟、社會和財政利益,以及貿易界的合法利益均有危害;為此,通過國際公約加強各國海關間的合作,更為有效地控制違反海關法的活動。

奈洛比公約構成

《奈洛比公約》由主約和附約構成。主約共6章23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前言;第1章,定義;第2章,公約的適用範圍;第3章,關於協助的總則;第4章,雜則;第5章,理事會及其常設技術委員會的職責;第6章,附則。附約共11個,分別涉及海關執行行政互助的某一方面,包括徵稅、管理、監視、調查、司法、情報匯總、查禁麻醉品和精神藥物以及查禁藝術品、古董和其他文物走私等。該公約規定:1、實行本公約所必要的行政條款和附約所規定互相給予的行政協助。2、此種互助不應擴大到要求代締約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關稅、國內稅、規費、罰金或其他費用。3、如締約一方認為,請求給予的協助將侵犯該國的主權、安全或其他重大國家利益,或損害該國公司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它可以拒絕提供協助,或僅在一定條件或規定下給予協助。4、為實施公約的管理和發展,設立常設委員會,在理事會授權下進行工作。

奈洛比公約界定

《奈洛比公約》對直接涉及的內容作了明確的界定。如,“海關法”是指各國海關總局實施或主管的關於貨物進出口或轉運的一切法令或規章;“違反海關法罪”是指任何已遂或未遂的違反海關法的罪行;“瞞騙海關偷漏關稅罪”是指欺騙海關藉以逃避全部或部分進出口稅費,或逃避海關法的禁止或限制規定,或藉以謀取任何非法利益等違反海關法罪;“走私”是指以隱秘方法偷運貨物越過海關邊境的瞞騙偷漏罪;“進出口各稅”是指在貨物進出口時或因與貨物進出口有關所徵收的關稅以及其他稅費,如國內稅、規費或其他費用,但不包括數額與所供勞務成本相當的費用;“人”是指除上下文另有規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和法人。
對於暫時沒有條件實行行政互助公約中所規定的國家,只須接受至少一個附約即可成為該公約的締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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