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環發〔2013〕10號印發《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範圍、合理設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健全環境風險評估和投保程式、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強化信息公開、完善促進企業投保的保障措施7部分。

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有關精神,進一步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做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7年聯合印發《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試點。各地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聯合推動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發布了一系列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引導保險公司開發相關保險產品,鼓勵和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取得積極進展。

根據環境風險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是應對環境風險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是實現環境管理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發揮保險機制社會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務。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於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於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於藉助保險“大數法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

二、明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範圍

(一)涉重金屬企業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是: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等,兼顧鎳、銅、鋅、銀、釩、錳、鈷、鉈、銻等其他重金屬污染物。

重金屬污染防控的重點行業是:

1.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採選業:銅礦採選、鉛鋅礦採選、鎳鈷礦採選、錫礦採選、銻礦採選和汞礦採選業等。

2.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冶煉、鉛鋅冶煉、鎳鈷冶煉、錫冶煉、銻冶煉和汞冶煉等。

3.鉛蓄電池製造業。

4.皮革及其製品業:皮革鞣製加工等。

5.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和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製造等。

上述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範圍的企業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應當按照地方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

鼓勵下列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1.石油天然氣開採、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

2.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

4.環保部門確定的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

三、合理設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保險公司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合理設計保險條款,科學厘定保險費率。

(一)責任範圍

保險條款載明的保險責任賠償範圍應當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損害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2.投保企業(又稱被保險人)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減少第三方財產損失所發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費用。

3.投保企業根據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為控制污染物擴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費用。

4.由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二)責任限額

投保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環境風險水平、發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範圍等因素,確定足以賠付環境污染損失的責任限額,並據此投保。

(三)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歷史發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失等方面的總體情況,兼顧投保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科學合理設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準費率。

保險公司根據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環保設施運行、清潔生產審核、事故應急管理等環境法律制度執行情況),結合投保企業的行業特點、工藝、規模、所處區域環境敏感性等方面情況,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適用於投保企業的具體費率。

四、健全環境風險評估和投保程式

企業投保或者續簽保險契約前,保險公司可以委託或者自行對投保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

鼓勵保險經紀機構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和其他有關保險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投保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開展:

(一)對已有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的氯鹼、硫酸等行業,按照技術指南開展評估。

(二)對尚未頒布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的行業,可以參照氯鹼、硫酸等行業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規定的基本評估方法,綜合考慮生產因素、廠址環境敏感性、環境風險防控、事故應急管理等指標開展評估。

本意見規定的涉重金屬企業、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範圍的企業,以及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經過環境風險評估後,應當及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將投保信息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和監督保險公司做好承保相關服務。

五、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

(一)風險防範

在對企業日常環境監管中,環保部門應當監督企業嚴格落實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等責任,積極改進環境風險管理。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技術性檢查和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事前風險防範作用。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契約的規定,做好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和重要環節開展梳理和檢查,查找環境風險和事故隱患,及時向投保企業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隱患的整改意見,並可視情況通報當地環保部門。

投保企業是環境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加強對重大環境風險環節的管理,對存在的環境風險隱患積極整改,並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和相關準備。

(二)事故報告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投保企業應當及時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減少損失,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事故證據資料,協助保險公司開展事故勘查和定損。

保險公司在事故調查、理賠中,可以參考當地環保部門掌握並依法可以公開的事故調查結論。

(三)出險理賠

投保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組織事故勘查、定損和責任認定,並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規範、高效、優質地提供出險理賠服務,及時履行保險賠償責任。

對損害責任認定較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以及投保企業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發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費用,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預付賠款,加快理賠進度。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保險公司簡化理賠手續,最佳化理賠流程,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四)損害計算

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對第三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投保企業為防止污染擴大、降低事故損失而採取相應措施所發生的應急處置費用,可以按照環境保護部印發的《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環發〔2011〕60號檔案附屬檔案)規定的方法進行鑑定評估和核算。

在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試點的地區,保險公司可以委託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專業機構對污染事故的損害情況進行測算。

(五)爭議案件的處理

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時,按照雙方契約約定處理。保險經紀機構可以代表投保企業就有爭議的案件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談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投保企業的損失和索賠成本。

六、強化信息公開

(一)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布投保企業的下列環境信息: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受理情況、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結果。

2.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

3.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4.發生過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以及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5.環保部門掌握的依法可以公開的有利於判斷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的其他相關信息。

投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重金屬產生、排放台賬,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的特徵化學污染物產生、排放台賬,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屬和特徵化學污染物排放、轉移和環境管理情況信息。

(二)保險信息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依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規定,公開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相關的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企業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公開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有關的保險產品經營等相關信息。

七、完善促進企業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強化約束手段

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清潔生產審核,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

2.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的申請。

3.將該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其客戶評級、信貸準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據。

(二)完善激勵措施

對按規定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採取下列鼓勵和引導措施:

1.積極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

2.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動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三)健全政策法規

地方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規範性檔案,並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政策和措施。

環保部門應當推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鑑定評估機制,支持、規範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鑑定工作。

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後,地方環保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有關監測數據和相關監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關社會團體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推動企業承擔全面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增強企業環境風險意識和環境責任意識。

涉重金屬企業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由環境保護部另行組織制定。

地方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充分認識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重要性,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推動試點工作取得實際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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