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工作的通知》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7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部署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按照《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振興〔2016〕6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組織開展了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方案申報和專家指導評估工作,在地方結合實際情況自願申報的基礎上,經專家評審,確定大連市等13個城市為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的下發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於2016年12月17日下發並實施。

政策全文

關於開展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工作的通知

發改振興[2016]2753號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工商聯、開發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7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部署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按照《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振興〔2016〕6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組織開展了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方案申報和專家指導評估工作,在地方結合實際情況自願申報的基礎上,經專家評審,現確定大連市等13個城市為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務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通過實施結構性改革創新舉措,深入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建立“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各示範城市按照“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名單及重點示範領域”(詳見附屬檔案1)要求,結合本地發展實際,努力突破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探索形成具有東北地區區域特色的民營經濟發展新模式。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健全領導協調機制。示範城市人民政府對示範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形成多部門聯動、責權明確的工作機制。按照工作方案進一步深化、細化、實化重點任務,分解任務目標,精心組織實施,每年對示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相關省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示範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示範城市首創精神,做好溝通協調,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自2018年起,每年3月份前,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工商聯、開發銀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省(區)上一年度示範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同時抄送工業和信息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

(二)突出重點,探索各具特色改革模式。示範城市應緊扣本地區發展基礎和發展特色,堅持問題導向,勇於改革創新,率先在重點示範領域取得突破,制定出台有突破、可操作、具特色的措施。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努力在簡政放權、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最佳化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設立和完善創新創業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形成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

(三)加強指導,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示範工作的指導協調,把握示範方向,對示範進展進行跟蹤分析,動態監測示範方案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制約示範工作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問題。根據示範城市上報的年度工作報告,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示範效果進行評估考核,制定並實施獎懲激勵機制,確保示範工作取得實效。定期總結成效和經驗,及時推廣示範地區的典型經驗和特色做法。

附屬檔案:(見參考連結)

1.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名單及重點示範領域

2.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重點任務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全 國 工 商 聯

國家開發銀行

2016年12月17日

內容解讀

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關於開展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工作的通知》。《通知》稱,發改委等四部門確定大連市等13個城市為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要通過實施結構性改革創新舉措,深入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建立“親”、“清”新型政商關係。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組織開展了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方案申報和專家指導評估工作,確定大連市等13個城市為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

《通知》指出,要按照《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振興〔2016〕623號)要求,通過實施結構性改革創新舉措,深入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建立“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各示範城市按照“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示範城市名單及重點示範領域”要求,結合本地發展實際,努力突破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探索形成具有東北地區區域特色的民營經濟發展新模式。

《通知》提出了幾點具體要求:一是精心組織,健全領導協調機制。示範城市人民政府對示範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形成多部門聯動、責權明確的工作機制。按照工作方案進一步深化、細化、實化重點任務,分解任務目標,精心組織實施,每年對示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相關省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示範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示範城市首創精神,做好溝通協調,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自2018年起,每年3月份前,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工商聯、開發銀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省(區)上一年度示範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同時抄送工業和信息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

二是突出重點,探索各具特色改革模式。示範城市應緊扣本地區發展基礎和發展特色,堅持問題導向,勇於改革創新,率先在重點示範領域取得突破,制定出台有突破、可操作、具特色的措施。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努力在簡政放權、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最佳化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設立和完善創新創業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形成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

三是加強指導,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示範工作的指導協調,把握示範方向,對示範進展進行跟蹤分析,動態監測示範方案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制約示範工作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問題。根據示範城市上報的年度工作報告,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示範效果進行評估考核,制定並實施獎懲激勵機制,確保示範工作取得實效。定期總結成效和經驗,及時推廣示範地區的典型經驗和特色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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