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推動建材下鄉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山東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啟動建材下鄉試點工作。通知明確,試點地區要探索工作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由地方財政承擔相關支出,有效推動建材下鄉,並通過試點檢驗政策實施對於提高土地利用和資源配置效率、改善農民住房條件、擴大農村消費需求、促進建材行業結構調整、抑制落後產能在農村擴散等所起效果。
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要切實做好七方面工作:一是將水泥產品作為下鄉的主要品種並鼓勵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同時,積極探索節能、抗震等其他建材下鄉的可能性。二是試點地區應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等相關規定對建材選用提出要求,嚴禁採用按產業發展政策應予淘汰的產品。三是試點地區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10月底前上報六部委。四是試點地區應對下鄉建材(水泥)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格、產品標準、流通等方面制定具體要求,通過招標確定建材下鄉企業,由中標企業實現水泥直補到戶。五是建材下鄉經銷網點實行備案制,中標企業經銷網點應向試點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公眾監督。六是積極宣傳下鄉政策,推動建材下鄉信息公開。七是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評估政策效果並形成報告上報六部委。
通知強調,試點地區要加強保障工作:一是建立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協同推進試點工作;二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依法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三是加強農房規劃建設指導,合理規劃、科學建設、防止大拆大建。四是強化監督指導,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備案要求,加強農村建築用各種結構鋼材、主要裝修材料等建材的質量監督並建立建材下鄉工作考核機制。
通知全文
建村〔2010〕154號 山東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信息化廳(經濟信息委)、國土資源廳、商務廳: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31號)中關於“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建材下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多種形式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的工作部署,現將開展推動建材下鄉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工作目標
(一)探索工作辦法。在山東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稱試點省區)開展推動建材下鄉試點,探索各類推動建材下鄉的具體措施、操作辦法和工作模式,為制定建材下鄉政策提供經驗。(二)支持建材下鄉。試點省區可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政策,支持農戶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有效推動建材下鄉,並由地方財政承擔相關支出。
(三)檢驗政策效果。通過試點,檢驗推動建材下鄉、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對提高土地利用和資源配置效率、改善農民住房條件、擴大農村內需、抑制落後產能在農村的擴散、促進建材行業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效果。
試點內容
(一)推動水泥產品下鄉。現階段,推動建材下鄉主要是推動農房建設所需的大宗建材下鄉。為保證試點工作效果,在試點期間,建材下鄉以推動水泥產品下鄉為主。試點省區應鼓勵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同時積極探索節能、抗震等其他建材下鄉的可行性,積累經驗。(二)提出建材選用要求。試點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產業發展政策、行業準入條件以及國家相關規定,提出有利於建材行業結構調整、嚴防落後產能向農村市場擴散的要求。建材下鄉嚴禁採用按產業發展政策應予淘汰的產品。
(三)制定試點實施方案。試點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牽頭組織編制開展推動建材下鄉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範圍、對象、目標、年度計畫任務及分解。實施建材補貼的地區,還要制定補貼兌付等具體操作辦法。實施方案10月底以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
(四)確定建材下鄉企業。試點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主管部門制定下鄉建材(水泥)生產經營企業資格、產品標準、流通渠道覆蓋率、經銷網點條件等具體要求,招標確定建材下鄉企業,並向社會公告。中標企業應制定代儲代存、保證質量、及時供貨的具體方案,實行水泥直接配送到戶。水泥直接配送流程要實行閉合管理,以便於檢查核對。
(五)嚴格經銷網點管理。建材下鄉經銷網點實行備案制。中標建材(水泥)企業的經銷網點必須報試點省區相應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原則上不得變更。已備案經銷網點應張貼明顯標誌,醒目公示產品價格,接受公眾監督。
(六)公開建材下鄉信息。試點省區要積極推動建材下鄉信息公開,採取建立信息發布平台等方式,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建材(水泥)下鄉政策,方便試點區域農戶及時了解建材下鄉政策,引導農戶按照科學統一的規劃建設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拉動和擴大農村消費,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七)總結評估試點經驗。試點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建立工作機制、確定下鄉建材、制定工作方案、推行招標管理、實行經銷網點備案、建立農戶檔案、加強村莊規劃、農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並對推動建材下鄉具體措施的政策效果進行評估。有關結果要形成報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
加強試點實施保障
(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試點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主動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商務等部門,建立建材下鄉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和落實建材下鄉試點方案,協同推進試點工作。(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省區要切實依法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建材下鄉政策措施支持範圍內的建房農戶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需要新增宅基地的,要履行申請、審批程式,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三)加強農房規劃建設指導。試點省區要認真研究本地農民建房需求,編制科學合理的村莊建設規劃,切實防止大拆大建。通過為農民提供適用、合理的住房設計圖集,加強對農村建築工匠的管理和培訓,完善農房技術標準和規範,做好農房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
(四)強化監督檢查。試點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商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建材下鄉監督檢查,要對試點省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建材下鄉政策支持的農戶檔案、供貨招標檔案及中標水泥生產經營企業和產品價格、水泥產品質量檢驗和抽查情況等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除水泥下鄉各個環節外,還要加強農村建築用鋼材及其他結構材料、主要裝修材料等建材產品質量監管,建立建材下鄉工作考核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