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有關要求,切實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效率和水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日前聯合印發《關於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十九大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部署,堅持以市場化運作為導向、以機構改革為動力、以政策扶持為引導、以防控風險為底線,聚焦重點領域,深化改革創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市場體系、組織體系、產品體系,促進農村金融資源回流。
《指導意見》對標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三個階段性目標,明確了相應階段內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目標。短期內,突出目標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確保金融精準扶貧力度不斷加大、金融支農資源不斷增加、農村金融服務持續改善、涉農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支農能力明顯提升。中長期,突出目標的規劃性和方向性,推動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適度競爭、有序創新、風險可控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最終實現城鄉金融資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鄉金融服務均等化。
《指導意見》指出,要堅持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健全適合鄉村振興發展的金融服務組織體系,積極引導涉農金融機構回歸本源;明確重點支持領域,切實加大金融資源向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傾斜力度,增加農村金融供給;圍繞農業農村抵質押物、金融機構內部信貸管理機制、新技術套用推廣、“三農”綠色金融等,強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融資需求;充分發揮股權、債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資金供給體系,拓寬鄉村振興融資來源;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增強農村地區金融資源承載力和農村居民金融服務獲得感。
為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落地,《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貨幣政策、財政支持、差異化監管等政策保障體系,提高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金融機構也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不折不扣抓好落實。同時,開展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從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大方面對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定期通報評估結果,強化對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有效提升政策實施效果。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紮實推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各項工作。各涉農金融機構要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的支持力度,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需求。
檔案全文
附: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的總抓手,是金融系統開展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根本遵循。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有關要求,現就做好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十九大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部署,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市場運作和政策支持相結合,聚焦重點領域,深化改革創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市場體系、組織體系、產品體系,完善農村金融資源回流機制,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需求,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實現以下目標:
金融精準扶貧力度不斷加大。2020年以前,鄉村振興的重點就是脫貧攻堅。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貧困地區要優先滿足精準扶貧信貸需求。新增金融資源要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深度貧困地區貸款增速力爭每年高於所在省(區、市)貸款平均增速,力爭每年深度貧困地區扶貧再貸款占所在省(區、市)的比重高於上年同期水平。
金融支農資源不斷增加。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餘額高於上年,農戶貸款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保持較快增速。債券、股票等資本市場服務“三農”水平持續提升。農業保險險種持續增加,覆蓋面有效提升。
農村金融服務持續改善。基本實現鄉鎮金融機構網點全覆蓋,數字普惠金融在農村得到有效普及。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持續改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實現可持續發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在農村地區得到普及套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顯著改善。
涉農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支農能力明顯提升。涉農金融機構差別化定價能力不斷增強,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快推進,涉農貸款風險管理持續改進,確保涉農不良貸款水平穩定在可控範圍,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商業可持續性明顯改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持續提升。
中長期目標,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適度競爭、有序創新、風險可控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農業農村發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到2050年,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政策體系、產品體系全面建立,城鄉金融資源配置合理有序,城鄉金融服務均等化全面實現。
(三)基本原則。
以市場化運作為導向。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農村金融資源配置和定價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運用低成本資金、增加增信措施等引導涉農貸款成本下行,推動金融機構建立收益覆蓋成本的市場化服務模式,增強農村金融服務定價能力。
以機構改革為動力。持續深化全國政策性、商業性涉農金融機構改革,增強中長期信貸投放能力和差別化服務水平。規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促進服務當地、支持城鄉融合發展,增加農村金融資源有效供給。
以政策扶持為引導。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差異化監管,發揮財政資金對金融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作用,彌補農業收益低風險高、信息不對稱的短板,促進金融資源回流農村。
以防控風險為底線。金融機構要堅持信貸投放和風險防控兩手抓,探索與服務鄉村振興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渠道、合理回報機制和風險資本管理模式,提高法人治理水平,關注貸款質量,完善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增強涉農業務風險防控能力,提高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可持續性。
二、堅持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健全適合鄉村振興發展的金融服務組織體系
(四)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國家開發銀行要按照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定位,充分利用服務國家戰略、市場運作、保本微利的優勢,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培育農村經濟成長動力。農業發展銀行要堅持農業政策性銀行職能定位,提高政治站位,在糧食安全、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和關鍵薄弱環節發揮主力和骨幹作用。
(五)加大商業銀行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中國農業銀行要強化面向“三農”、服務城鄉的戰略定位,進一步改革完善“三農”金融事業部體制機制,確保縣域貸款增速持續高於全行平均水平,積極實施網際網路金融服務“三農”工程,著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和信貸滲透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發揮好網點網路優勢、資金優勢和豐富的小額貸款專營經驗,堅持零售商業銀行的戰略定位,以小額貸款、零售金融服務為抓手,突出做好鄉村振興領域中農戶、新型經營主體、中小企業、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小微普惠領域的金融服務,完善“三農”金融事業部運行機制,加大對縣域地區的信貸投放,逐步提高縣域存貸比並保持在合理範圍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突出重點支持領域,圍繞提升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推動城鄉資金融通等鄉村振興的重要環節,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打造綜合化特色化鄉村振興金融服務體系。
(六)強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農主力軍作用。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堅持服務縣域、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保持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積極探索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改革路徑,理順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明確並強化農村信用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機制,保障股東權利,提高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經營的獨立性和規範化水平,淡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在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突出專業化服務功能。村鎮銀行要強化支農支小戰略定力,向鄉鎮延伸服務觸角。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資金投放使用應以涉農業務為主,不得片面追求高收益。要把防控涉農貸款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風險管控能力。積極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有益補充作用,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
三、明確金融重點支持領域,加大金融資源向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傾斜力度
(七)不斷加大金融精準扶貧力度,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扶持力度,用好用足扶貧小額信貸、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創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康復扶貧貸款等優惠政策,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生產、創業、就業、就學等合理貸款需求。推動金融扶貧和產業扶貧融合發展,按照穿透式原則,建立金融支持與企業帶動貧困戶脫貧的掛鈎機制。
(八)圍繞藏糧於地、藏糧於技,做好國家糧食安全金融服務。以國家確定的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為重點,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大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整治的信貸支持力度,推進農業科技與資本有效對接,持續增加對現代種業提升、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投入。結合糧食收儲制度及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支持農業發展銀行做好政策性糧食收儲工作,探索支持多元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化糧食收購的有效模式。
(九)聚焦產業興旺,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積極滿足農田水利、農業科技研發、高端農機裝備製造、農產品加工業、智慧農業產品技術研發推廣、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及烘乾等現代農業重點領域的合理融資需求,促進發展節水農業、高效農業、智慧農業、綠色農業。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聯合體發展,延伸農業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充分發掘地區特色資源,支持探索農業與旅遊、養老、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有效模式,推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特色民宿和農村康養等產業發展。加大對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等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產村融合、產城融合發展。
(十)重點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的金融服務,有效滿足其經營發展的資金需求。針對不同主體的特點,建立分層分類的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支持體系。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入股、生產性託管服務等多種形式實現規模經營,探索完善對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風險管理模式,增強金融資源承載力。鼓勵發展農業供應鏈金融,將小農戶納入現代農業生產體系,強化利益聯結機制,依託核心企業提高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可得性。支持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實現農業節本增效。
(十一)做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金融服務,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配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部署,加快推動確權登記頒證、價值評估、交易流轉、處置變現等配套機制建設,積極穩妥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結合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試點進展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資產股份等依法合規予以抵押,促進農村土地資產和金融資源的有機銜接。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進展,加大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集體資產清晰、現金流穩定的集體經濟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強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融資需求
(十二)積極拓寬農業農村抵質押物範圍。推動廠房和大型農機具抵押、圈舍和活體畜禽抵押、動產質押、倉單和應收賬款質押、農業保單融資等信貸業務,依法合規推動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農村資產抵質押融資模式。積極穩妥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探索創新抵押貸款模式。鼓勵企業和農戶通過融資租賃業務,解決農業大型機械、生產設備、加工設備購置更新資金不足問題。
(十三)創新金融機構內部信貸管理機制。各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單獨制定涉農信貸年度目標任務,並在經濟資本配置、內部資金轉移定價、費用安排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完善涉農業務部門和縣域支行的差異化考核機制,落實涉農信貸業務的薪酬激勵和盡職免責。適當下放信貸審批許可權,推動分支機構尤其是縣域存貸比偏低的分支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在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簡化貸款審批流程,合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和期限,鼓勵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周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業務。
(十四)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套用推廣。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在農村地區的發展,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提高涉農信貸風險的識別、監控、預警和處置水平。加強涉農信貸數據的積累和共享,通過客戶信息整合和篩選,創新農村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模式,在有效做好風險防範的前提下,逐步提升發放信用貸款的比重。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針對農村電商的專屬貸款產品和小額支付結算功能,打通農村電商資金鍊條。
(十五)完善“三農”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完善綠色信貸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創新“三農”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支持污染防治、清潔能源、節水、生態保護、綠色農業等綠色領域,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綠色債券後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五、建立健全多渠道資金供給體系,拓寬鄉村振興融資來源
(十六)加大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掛牌融資,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再融資監管,規範涉農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針對涉農企業上市和再融資的中介費用。在門檻不降低的前提下,繼續對國家級貧困地區的企業首次公開募股(IPO)、新三板掛牌、公司債發行、併購重組開闢綠色通道。健全風險投資引導機制,積極引導風險資金投早投小,加大對初創期涉農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起設立鄉村振興投資基金,推動農業產業整合和轉型升級。
(十七)創新債券市場融資工具和產品。鼓勵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用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領域。支持地方政府根據鄉村振興項目資金需求,試點發行項目融資和收益自平衡的專項債券。鼓勵商業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鄉村振興項目建設。加大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宣傳力度,支持對優質涉農企業開闢註冊發行綠色通道,在滿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簡化註冊發行流程。
(十八)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分散功能。加快推動農產品期貨品種開發上市,創新推出大宗畜產品、經濟作物等期貨交易,豐富農產品期貨品種。積極運用期貨價格信息引導農業經營者最佳化種植結構,完善農產品期貨交易、交割規則。創新農產品期權品種,改進白糖、豆粕期權規則,加快推進並擇機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權契約,豐富農業風險管理手段。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探索“訂單農業+保險+期貨(權)”試點,探索建立農業補貼、涉農信貸、農產品期貨(權)和農業保險聯動機制,形成金融支農綜合體系。
(十九)持續提高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科學確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加大財政補貼力度,拓寬財政補貼險種,合理確定農業經營主體承擔的保費水平。探索開展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政策試點。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組建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擴大農業大災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範圍。引導保險機構到農村地區設立基層服務網點,下沉服務重心,實現西藏自治區保險機構地市級全覆蓋,其他省份保險機構縣級全覆蓋。
六、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二十)在可持續的前提下全面提升農村地區支付服務水平。大力推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的普及套用,鼓勵和支持各類支付服務主體到農村地區開展業務,積極引導移動支付便民工程全面向鄉村延伸,推廣符合農村農業農民需要的移動支付等新型支付產品。推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規範可持續發展,鼓勵支持助農取款服務與信息進村入戶、農村電商、城鄉社會保障等合作共建,提升服務點網路價值。推動支付結算服務從服務農民生活向服務農業生產、農村生態有效延伸,不斷最佳化銀行賬戶服務,加強風險防範,持續開展宣傳,促進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可持續發展。
(二十一)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政府主導、人民銀行牽頭、各方參與、服務社會的整體思路,全面開展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創建活動,發揮信用信息服務農村經濟主體融資功能。強化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推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不斷提高農村地區各類經濟主體的信用意識,最佳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穩步推進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村企業等經濟主體電子信用檔案建設,多渠道整合社會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評價與共享機制,促進農村地區信息、信用、信貸聯動。
(二十二)強化農村地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深入開展“金惠工程”、“金融知識普及月”等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實現農村地區金融宣傳教育全覆蓋。加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宣傳力度,增強農村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識別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規範金融機構業務行為,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暢通消費者投訴的處理渠道,構建農村地區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完善政策保障體系,強化政策激勵和約束
(二十三)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發揮好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工具的正向激勵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加大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根據鄉村振興金融需求合理確定再貸款的期限、額度和發放時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再貸款台賬管理和效果評估,確保支農再貸款資金全部用於發放涉農貸款,再貸款優惠利率政策有效傳導至涉農經濟實體。
(二十四)更好發揮財政支持撬動作用。更好地發揮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政策的激勵作用,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當地。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路向市縣延伸,擴大在保貸款餘額和在保項目數量。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鄉村振興。落實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地區尤其是貧困地區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引導更多支付結算主體、人員、機具等資源投向農村貧困地區。
(二十五)完善差異化監管體系。適當放寬“三農”專項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最近兩年涉農貸款年度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適度提高涉農貸款不良容忍度,涉農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
(二十六)推動完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配合鄉村振興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動農村金融立法工作,強化農村金融法律保障。結合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推動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使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法可依。
八、加強組織領導,有效推動政策落實
(二十七)強化黨對農村金融工作的領導。全面做好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工作,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鄉村振興工作的重要論述為指導,切實加強黨對農村金融工作的領導。各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由總行(總部)一把手直接抓鄉村振興,各級分支機構一把手切實承擔起政策落實的第一責任,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障。
(二十八)開展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根據鄉村振興戰略目標,加強鄉村振興領域貸款監測,在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定標準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統計,及時動態跟蹤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的工作進展。建立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制度,從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大方面對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定期通報評估結果,並作為實施貨幣政策、金融市場業務準入、開展巨觀審慎評估、差別化監管、財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九)抓好推進落實和經驗宣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會同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本意見細化轄區服務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和部門分工,紮實推進各項工作舉措落地見效。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加大農村金融改革力度,依照程式建設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開展先行先試,加強典型經驗宣傳推廣,確保政策惠及鄉村振興重點領域。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證監會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