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

烏拉圭回合參加方已獲得授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稱“該協定”)第三部分所涵蓋方法的替代方法基礎上,就該協定項下的金融服務作出具體承諾。各方同意,此方法可在遵守下列諒解的前提下實施:
(i)不與該協定的規定發生牴觸;
(ii)不損害任何成員依照該協定第三部分規定的方法將其具體承諾列入減讓表的權利;
(iii)產生的具體承諾應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
(iv)對成員在該協定項下承諾的自由化程度不作任何推斷。
利害關係成員在談判基礎上,並遵守列明的條件和資格,已將符合下列方法的具體承諾列入其減讓表中。
A.維持現狀
下列關於具體承諾的任何條件、限制和資格應限於現有的不一致措施。
B.市場準入
壟斷權
1.除適用該協定第8條之外,還應適用下列規定:
每一成員應在其有關金融服務的減讓表中列出現有的壟斷權,並應努力消除這些壟斷權或縮小其範圍。儘管有《關於金融服務的附屬檔案》第1款(b)項的規定,但是本款仍適用於該附屬檔案第1款(b)項(iii)目所指的活動。
公共實體購買的金融服務
2.儘管有該協定第13條的規定,但是每一成員仍應保證在該成員的公共實體在其領土內購買和獲得金融服務方面,應對在其領土內設立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跨境貿易
3.每一成員應允許非居民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本人、或通過中間人或本人作為中間人,在給予國民待遇的條款和條件下,提供下列服務:
(a)與下列內容有關的風險保險;
(i)海運、商業航空和空間發射及搭載(包括衛星),此類保險涵蓋以下任何一項或所有內容:運輸的貨物、運輸貨物的交通工具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及
(ii)國際過境運輸的貨物;
(b)再保險和轉分保,及該附屬檔案第5款(a)項(iv)目所指的保險附屬服務;
(c)該附屬檔案第5款(a)項(xv)目所指的金融信息和金融數據處理的提供和傳送,及該附屬檔案第5款(a)項(xvi)目所指的除中介以外的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有關的諮詢和其他附屬服務。
4.每一成員應允許其居民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購買下列各款列出的金融服務:
(a)該附屬檔案第3款(a)項;
(b)第3款(b)項;以及
(c)第5款(a)項(v)目至(xvi)目。
商業存在
5.每一成員應對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給予在其領土內設立或擴大商業存在的權利,包括通過收購現有企業。
6.每一成員可就批准設立和擴大商業存在設定條款、條件和程式,只要這些條款、條件和程式不規避該成員在第5款下的義務,並與該協定的其他義務相一致。
新的金融服務
7.一成員應允許設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提供任何新的金融服務。
信息傳送和信息處理
8.如信息傳送、金融信息處理或設備轉移是金融服務提供者開展正常業務所必需的,則任何成員不得採取阻止此類信息傳送或金融信息處理的措施,包括以電子方式傳送數據,或在遵守與國際協定相一致的進口規則的前提下,採取阻止設備轉移的措施。本款的任何規定不得限制一成員保護私人數據、個人隱私以及個人記錄和賬戶的機密性的權利,只要此類權利不用於規避該協定的規定。
人員的暫時進入
9.(a)每一成員應允許在其領土內正在或已經設立商業存在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下列人員暫時進入其領土:
(i)擁有對該金融服務提供者設立、控制和經營服務所必需的專有信息的高級管理人員;及
(ii)金融服務提供者經營方面的專家。
(b)每一成員應在遵守其領土內合格人員可獲性的前提下,允許與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有關的下列人員暫時進入其領土:
(i)計算機服務、電信服務和金融服務提供者賬目方面的專家;及
(ii)精算師和法律專家。
非歧視措施
10.每一成員應努力消除或限制下列措施對任何其他成員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a)阻止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該成員領土內以該成員確定的形式提供該成員允許的所有金融服務的非歧視措施;
(b)限制金融服務提供者將其活動擴大至該成員全部領土的非歧視措施;
(c)一成員的措施,如該成員對銀行和證券服務的提供實施相同的措施,而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活動集中在提供證券服務;以及
(d)其他措施,儘管這些措施遵守該協定的規定,但卻對其他成員金融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競爭或進入該成員市場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只要根據本款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對採取此類行動的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造成不公平的歧視。
11.對於第10款(a)項和(b)項所指的非歧視措施,一成員應努力不限定或限制市場機會的現有程度,也不限定或限制在該成員領土內所有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作為一個群體已經享有的利益,只要本承諾不對實施此類措施的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造成不公平的歧視。
C.國民待遇
1.根據給予國民待遇的條款和條件,每一成員應允許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使用由公共實體經營的支付和清算系統,以及在普通業務的正常過程中可獲得的官方籌資和再融資便利。本款無意授予使用該成員貸方的最後貸款便利。
2.如一成員為使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與該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平等的基礎上提供金融服務,而要求參加、參與或進入任何自律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或市場、清算機構或任何其他組織或協會,或如果該成員直接或間接地向此類實體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特權或優勢,則該成員應保證此類實體對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給予國民待遇。
D.定義
就本方法而言:
1.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指一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該金融服務提供者自設在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機構向另一成員領土提供金融服務,不管該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金融服務的成員領土內設立或未設立商業存在。
2.“商業存在”指在一成員領土內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包括全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合資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特許經營企業、分支機構、代理機構、代表處或其他組織。
3.新的金融服務指具有金融性質的服務,包括與現有和新的產品有關的服務或產品交付方式,此類服務在一特定成員領土內沒有任何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但在另一成員領土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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