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放寬放活科技人員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湘政發〔1987〕30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國發〔1987〕6號),充分發掘人才資源,進一步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現結合我省情況,就放寬放活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完成國家下達任務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和國家機關有計畫地組織科技人員到城鎮和農村,實行集體或個人承包、租賃、領辦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或興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技術機構,或將技術向上述企業入股,折股分紅,按照規定組織技術出口等多種技術活動,其收入提成和科技人員的有關待遇,由雙方單位具體商定。

二、科技人員在保證做好本職工作,又不侵犯所在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經本單位同意,可以利用8小時工作之外和完成本職工作之餘的時間,到外單位從事科技活動,收入原則歸己。但占用本職工作時間的,其收入應與單位合理分成。如果需要使用本單位的設備、器材,或利用本單位沒有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必須經所在單位批准,並簽訂契約,繳納費用。

科技人員進行業余科技活動的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取得的成果、成績,記入本人業務技術考績檔案,作為提級、晉升考核時的參考條件。

從事業餘科技活動中,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單位可以終止其業餘科技活動。

三、允許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和國家機關的科技人員,辭職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工作。要求辭職的科技人員,須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正式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以後被新單位錄用,其工齡可將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累積計算。批准辭職的科技人員,戶口在城鎮的,可以保留不動,也可隨同組織關係和檔案轉到本人所去單位。凡未批准辭職並未領取辭職證明書而擅離崗位者,則按自動離職的規定辦理。

四、科技人員要求停薪留職的,必須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與單位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益,保留正式關係,工齡連續計算。期滿後,一般回原單位工作;要求辭職的,按上條規定辦理。

五、科技人員要求調離本單位去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以及中小企業工作的,只要流向合理,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和批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調動手續。

調往縣(含縣)以下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工作的科技人員,其城市戶口可保留不動;願意在上述地區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與當地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簽訂協定),實際工作兩年以後,其農村家屬可就地落城鎮戶口,供應商品糧。如工作不滿5年調離這些地區的,則要註銷其家屬的城鎮戶口,取消商品糧供應。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國發〔1986〕73號)和省里有關規定的精神,全省各地中國小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需要保持相對穩定,並要有計畫的調整和充實,故不執行本條規定。

六、距離休、退休年齡5年以內,如要求提前離休、退休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工作的科技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提前辦理離休、退休手續,並享受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同等待遇。已經離休、退休的科技人員,受聘從事各種科技活動,其報酬由本人與受聘單位議定,收入歸己。聘用期間因工傷亡,所需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七、大中專畢業生自願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的縣去工作的,可不受分配計畫指標的限制,從報到之日起,其工資即可按轉正定級的工資標準發給,並享受當地所在單位規定的優惠待遇。

八、對自願來湘工作的外省和中央部屬單位的科技人員,凡屬我省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自學成才能勝任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可以正式調入,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隨調,雙職工分居兩地的可調到一起,享受我省對科技人員規定的優惠待遇。對其中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的,可自由選擇專業對口單位,如單位編制滿員可申請增加編制,住房、子女上學及就業優先解決。外省和中央部屬單位的科技人員願意到我省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工作的,按本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和中央部屬駐湘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鼓勵或有計畫地組織富餘科技人員,面向社會開展多種科技活動。可以採取長期聘用,短期借調、兼職,對口支援,技術承包、協作、攻關、培訓等形式,進行人才交流和技術活動,其待遇、報酬等問題,由有關雙方商定。

十、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198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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