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
工 作 意 見 的 通 知
國辦發 〔201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質檢總局 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06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國煙花爆竹事故大幅度下降,但在一些地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仍屢禁不止,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有效遏制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各環節安全管理和監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促進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和提高,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煙花爆竹事故明顯減少。
加強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從嚴把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關。
科學制定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嚴格煙花爆竹行業準入條件,合理控制生產企業數量。積極推動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嚴格把好安全生產許可關,對不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到“十二五”末,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數量比“十一五”末減少20%。
(二)嚴格控制禮花彈等高危產品生產。
開展禮花彈類產品專項治理,嚴格禮花彈等高危產品的安全生產標準和生產條件,嚴格控制禮花彈生產企業數量,禁止生產藥物敏感度高、藥量大、燃放無固定軌跡等危險性大的產品,淘汰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建立禮花彈生產企業國家備案公示和統一產品標識登記管理制度,對禮花彈生產、銷售、運輸、燃放和進出口全過程實行嚴格管控。禮花彈等A級產品由生產企業直接向經公安機關批准燃放的單位銷售或供出口。
(三)加強煙花爆竹藥物和半成品安全監管。
嚴格管理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生產、銷售和運輸,黑火藥、引火線原則上不得跨省際長距離運輸。禁止銷售、購買煙火藥和含藥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嚴禁使用退役雙(多)基發射藥或直接使用退役單基發射藥生產煙花爆竹。依法將氯酸鉀納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範圍,嚴格銷售、購買和使用流向登記,嚴禁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
(四)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和包裝標識管理。
質檢部門要會同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修訂有關產品質量技術標準,科學進行產品分類、分級,從嚴規定產品種類、規格、藥量等重要安全技術指標,取消個人燃放的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危險性大的產品品種。產品包裝必須對藥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標誌。
(五)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質檢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認真整改,限期複查,並及時將抽查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不合格產品和相關生產企業的處理工作。
規範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市場準入。
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企業和經營者,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後,才能核發營業執照。對已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經營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取消許可證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註冊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煙花爆竹購銷契約制度。
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購銷契約管理,生產和批發企業在買賣煙花爆竹時必須簽訂書面購銷契約,並認真查驗相關資質,嚴禁銷售、購買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從其他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後出售或加貼本企業的標識進行銷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不得銷售禮花彈等A級產品。
(三)加強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購買、銷售登記制度,登記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備查。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對禮花彈的生產、銷售、運輸、燃放、進出口流向實施有效監管,並逐步實現對所有煙花爆竹產品和黑火藥、引火線以及重要危險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監管。
加強運輸和出口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管理制度。
凡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在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時限、條件等,嚴格審查託運人提交的材料,查驗供貨單位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二)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和相關人員管理。
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並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實行運輸全過程監控。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明。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監管。
(三)加強對煙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出口運輸港口煙花爆竹裝運、臨時存放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船舶適裝審核。質檢、海關部門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檢驗、裝箱監督和通關查驗。商務部門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加強煙花爆竹出口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對經執法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從嚴處罰。
加強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制度。
公安部門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辦法,依法加強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並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儘量縮短存放時間。對違規燃放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對民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中國小校教育等手段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燃放常識等,引導民眾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一)健全完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機制。
各級公安、安全監管、質檢、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開展執法檢查。煙花爆竹傳統產區和問題突出地區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由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牽頭,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組織開展“打非”行動,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民眾舉報獎勵制度。
(二)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
對組織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進出口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要依法依規嚴格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窩點,要依法予以取締,並追根溯源,查清斬斷非法生產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對因“打非”工作職責不落實、工作開展不力引發事故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地區要研究制訂相關政策,鼓勵煙花爆竹產業集約化發展,支持經濟落後地區配備爆炸物品探測儀等必要裝備,強化“打非”能力。
切實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監督責任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設完善安全防護屏障、防雷防火防靜電等重要安全設施,持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嚴禁超範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嚴禁分包轉包企業或生產線,嚴禁使用童工和學生,強化危險生產工序持證上崗制度,杜絕“一證多廠”和擅自以轉包、倒賣、出租等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違規行為。
(二)加強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建立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質檢、工商、交通運輸、商務、海關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通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各地區也要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工作機制,根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特點和規律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指導和自律作用,引導煙花爆竹行業健康、安全發展。
(三)嚴肅查處各類煙花爆竹事故。
凡是發生人員傷亡責任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消除隱患,經當地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才能恢復生產經營。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重新審查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