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經2015年1月21日十一屆89次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布點規劃、儲存經營安全、運輸安全、燃放安全、責任追究、附則7章33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1號)和《關於修改的通知》(惠府〔2007〕185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號

《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15年1月21日十一屆8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麥教猛

2015年1月28日

管理規定

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照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按照省的有關規定,我省已退出煙花爆竹生產領域,不再審批煙花爆竹生產項目。

煙花爆竹經營分為批發經營和零售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處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對重點片區實行包區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支持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第五條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的行為。

(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焰火晚會燃放的許可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運輸、郵寄、燃放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組織銷毀處置廢舊煙花爆竹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煙花爆竹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已經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和“三無”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審核和行業監管。

(五)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政和快遞企業的監管,督導郵政和快遞企業嚴格執行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制度,及時將郵寄煙花爆竹和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行為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城市範圍內占道經營、亂擺亂賣煙花爆竹的無照經營行為。

(七)供銷合作聯社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企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總責。

第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煙花爆竹運輸單位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煙花焰火晚會的燃放作業員必須取得有審批權的公安部門核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配送,簽訂配送契約,並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配送車輛須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煙花爆竹配送單位對配送過程的安全和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配送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負責收回。

第二章 布點規劃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規劃確定,建立公平、誠信、規範、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十條 批發企業的設點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當地產業政策;

(二)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燃放政策;

(三)具備批發許可證頒發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不得從事黑火藥、引火線經營。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布點規劃和數量,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在徵求批發企業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准後實施。

需新增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布點的,須提供批發企業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意見和縣(區)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擬建自有煙花爆竹倉儲設施的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報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零售點的設點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

(二)具備零售經營許可證頒發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三)原則上每1000戶人口的區域內布設零售點不超過2個,且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米;

(四)不得在煙花爆竹禁放區範圍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

(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與學校、幼稚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六)嚴禁在城鄉結合部或集貿市場布設連片集中形式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縣級發證機關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根據本縣(區)總人口數量,結合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零售點的總體控制數量及布點規劃方案,布點規劃方案應當明確布點大致的地址及經營品種範圍,並報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於每年10月底前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同時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布點規劃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第三章 儲存經營安全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所在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購銷契約管理制度,在購買和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認真查驗相關資質並簽定書面購銷契約。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契約(示範文本),並留存3年備查。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2008)要求,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煙花爆竹產品的銷售流向登記記錄檔案要留存3年備查。同時按照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並套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台賬,如實記錄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九條 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對煙花爆竹產品分級和燃放人員的要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經營和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不需加工安裝、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的C級、D級煙花爆竹產品。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並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實行運輸全過程監控。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有審批權的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由道路運輸進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應當經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許可。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區)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購買合格煙花爆竹產品並安全燃放。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地點和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歌舞廳、體育場館、商店(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黨和國家機關(含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軍事設施、軍事禁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如油庫、氣庫、加油站等);

(四)建築物內及建築物的屋頂、陽台、樓道、視窗。

第二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和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煙花爆竹,是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但不升空,產生爆炸聲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的規定,煙花爆竹產品按照其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分為A、B、C、D四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1號)和《關於修改<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07〕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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