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信息
(2008年8月2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規定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城市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和燃放適用本規定。本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和安寧區城區範圍內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的限放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本市限制燃放區內,農曆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其他時間禁止燃放。舉辦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供銷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限放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負責本地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安全隱患。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工作。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可以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點應當遵循嚴格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則。本市市區範圍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供銷社編制。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和皋蘭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區(縣)公安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供銷社編制。
第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生產企業採購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從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第九條本市下列場所和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圖書館、檔案館、醫院、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公園、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南北兩山綠化區範圍內;
(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在限制燃放區內,禁止銷售和燃放下列種類的煙花爆竹:
(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發令紙(打火紙)、高空禮花彈等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
(二)無規則飛行軌跡的二響、三響、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險品;
(三)氯酸鹽含量超標、威力大、危險性大以及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劣質產品。
(四)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五)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品種。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網點購買,並應當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道、陽台、窗台、樓頂燃放或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投射、拋擲;
(二)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公安部門可以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沒有經濟收入的,罰款由其監護人承擔。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且沒有經濟收入的,其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人唆使、縱容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有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修訂的《蘭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修訂《規定》的必要性
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立法工作始於1995年,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期間經過1997年的修訂,迄今已經13年了。這個法規的實施,對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但是,隨著經濟條件、社會發展水平與客觀環境的變化,現行的禁放規定與形勢發展已經不相適應。最近幾年,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逐步出現反彈,雖然政府投入大量的執法資源禁放煙花爆竹,但仍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違法燃放的問題,出現了難以控制的態勢,春節期間尤為嚴重,造成了法規與傳統文化、民間習俗、價值認同的矛盾衝突,最終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科學發展觀的確立,構建“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一些禁放煙花爆竹的城市已順應民意,開始解除禁令,實行“限放”,也對我市產生了極大影響。截止目前,已有164個大中城市解禁、4個直轄市已全部解禁。27個省會城市中,限制燃放及放開的省會城市已達23個,改“禁”為“限”的城市仍在不斷增加。尤其是作為我國最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尺度最為嚴格的北京市也對禁放規定重新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法規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因此,有必要對煙花爆竹禁放規定進行修訂,對相關內容作適當調整,實行由“禁放”改為“限放”。
二、《規定》修訂的過程
在今年召開市十四屆人大第三次會議期間,收到了4件關於修改《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其中3件議案提出將禁止燃放改為限制燃放,另1件要求廢止禁放規定。在大會閉會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此4件議案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辦理。內務司法工委在收集、整理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召開了有不同階層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參會人員涉及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執行禁放規定的四區人大、政府分管領導,提案代表和部分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工青婦代表,部分街道、社區和企業代表等,同時還書面徵求了36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通過廣泛收集和充分吸納民意,聽取主流聲音,普遍認為:限放是一種進步,是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體現,它集中充分地體現了民情、反映了民意、尊重了民俗,順應了社會發展,真正體現了傳統風俗與現代生活的和諧共存,“營造祥和歡樂氣氛、豐富市民生活”與“減少空氣污染、護城市安全”的協調統一。
上述4件議案交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辦理後,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關於辦理代表議案徵求意見情況的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認真分析研究後,決定啟動法規修改程式,由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辦理意見。市人民政府在接到議案辦理意見後,於2008年8月1日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修改草案)》的議案,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接到《規定(草案)》後,立即啟動法規修改程式。8月5日,市人大分管主任帶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法工委的同志到市公安局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公安局對法規草案的起草說明,對蘭州市近年來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了詳細了解。法工委於8月6日,召開了由禁放四區法工委負責人、工青婦代表、社區代表、環衛工人代表和公安局系統有關方面負責人等40餘人參加的聽證會,和由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工商、安監、質監、教育、衛生、環保、供銷等部門負責人和八縣區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等30餘人參加的法規徵求意見座談會。8月7日召開了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和立法顧問、專家學者等30餘人參加的法規論證會,在充分聽取與會同志修改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領導和法工委的同志會同市公安局的有關負責同志,以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逐條、逐款進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審議稿。8月11日,召開了法制委員會會議,對草案審議稿逐條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工委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認真修改後,提出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最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8月21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審議。由於《規定》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反應了主流民意,經過多次論證已基本成熟,在這次會上經表決獲得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這次修訂《規定》,內容、文字都有較大變動。2006年公布實施的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為修訂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是將“禁止燃放”改為“限制燃放”。修訂堅持與上位法不牴觸,又結合了蘭州的實際,強調了可操作性。《規定》不分章,共17條,分別對執法主體、適用範圍、限制燃放的時間、區域、種類作了規定,還設定了一些禁止性條款和針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條款。
(一)關於法規名稱
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已有明確規定。
本次修訂在立法目的上突出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這一重點,強調了煙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為了使法規名稱和條款內容兩者有機結合,突顯法規特色,將法規名稱修改為《蘭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二)關於執法主體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性較強的工作,組織實施難度大,需要政府部門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此第四條明確“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作為執法主體,加大了安全管理力度,有利於從巨觀上統籌考慮和整體規劃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考慮到上位法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有明確的劃分,因此又規定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這樣設定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有利於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落到實處。
(三)關於限放範圍的界定
根據蘭州地理特徵和城鄉文化差異,《規定》第二條首先明確“本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和安寧區城區範圍內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同時規定“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的限放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這樣規定,既保持了法規的穩定性,不會因行政區劃變更而修改法規,又為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人民政府適時決定限放範圍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關於限制燃放的時間、區域、種類
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時為了便於操作,《規定》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種類都做了明確規定。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在修訂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把“婚喪嫁娶、開業慶典等民俗活動”納入允許燃放的範圍。該建議經數次會議論證和常委會審議,在權衡利弊、綜合考慮後,認為:一是在婚喪嫁娶、開業慶典時允許燃放將會形成事實上的全面放開,造成常年燃放的局面,在銷售、運輸、儲存過程中,將會對社會、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和安全管理的難度;二是我市地理環境的特殊性,常年燃放將會造成大氣、噪聲、衛生等環境污染問題;三是在婚喪嫁娶、開業慶典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與移風易俗、從簡節約的大政策環境相悖,不利於社會文明的延展,也沒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據,因此,從尊重民意的角度,我們充分吸取了對燃放煙花爆竹有限開禁的主流聲音,最終確定我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農曆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關於燃放區域,我們除了根據上位法在第九條中設定禁止燃放的區域外,還根據我市實際,增加了圖書館、檔案館、公園、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以及南北兩山綠化區範圍和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
關於在限放區禁止燃放和銷售的煙花爆竹種類。絕大部分意見認為關於該條的設定應本著易於知曉,便於操作的原則,因此,我們在設定禁放種類時,採納了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分五項對禁止燃放和銷售的煙花爆竹種類進行了列舉,具體為法規第十條。這樣設定通俗易懂,既便於執法部門檢查認定,也便於民眾購買銷售,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五)關於零售網點的布局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燃放”,就要從源頭上對煙花爆竹的質量和銷售加強管理。我們除了在《規定》中重申了關於舉辦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以及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均實行許可證制度外,對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點提出了“遵循嚴格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則”,同時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總體布局規劃要由公安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供銷部門共同編制。這樣既明確了主管部門的責任,又充分發揮了供銷部門作為銷售主渠道的作用。此外我們還在第八條中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的經營者的採購渠道進行了規定,均要求從獲得許可證的企業採購,這樣就從源頭上保證了民眾能購買到質量合格的煙花爆竹,實現“安全燃放”。
(六)關於社會參與管理問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牽涉千家萬戶,既要依法嚴格管理,又要做大量宣傳引導。限放是有條件燃放,不等於全面放開,不僅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監督管理,切實落實責任,明確並細化應對措施,而且需要社會各方承擔一定責任,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因此,在《規定》第五條明確要求“限放區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負責本地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安全隱患”。同時,還對中國小校、新聞媒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了相關要求。
(七)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違法燃放和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處罰規定,因此,《規定》沒有重複設定相應的處罰條款,而是在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這樣,涉及法律責任的第十二條、十五條、十六條設定的處罰,都是為提高其在執法套用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而設定的。另外,我們還按照《行政處罰法》關於行為人責任年齡的規定,設定了第十四條,具體分為三款,即:“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沒有經濟收入的,罰款由其監護人承擔。”“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且沒有經濟收入的,其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
“監護人唆使、縱容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如有不妥,請在審議中指正。
研究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8年8月22日審議通過後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接到報告後,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了研究,並徵求了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局、省供銷合作社、省工商局、省環保局等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及有關立法聯繫點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規定立法依據比較充分,條款主要內容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比較適合蘭州地區民俗,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制定該規定對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有著積極的維護和推動作用。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