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保護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障權益,促進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省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突出工作重點
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征繳工作重點:
一是在繼續做好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參保工作的同時,把民辦股份制企業、民營獨資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等非公有制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等應參保而未參保單位作為清查重點。從行業上分,要把餐飲企業、賓館、娛樂企業、外埠跨境施工的建築安裝企業、大中型倉買商業、臨時用工較多的行業和企業作為清查重點。
二是據實確定繳費數額。嚴格落實繳費政策,對企業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重新進行核實,並與企業納稅工資進行比對。各有關部門要圍繞工作重點,進一步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行為,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征繳力度,核實繳費工資基數,努力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二、摸清參保底數
各市(地)政府(行署)及農墾、森工系統要組織人社、地稅、財政、統計、住建、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門,對城鎮各類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適齡勞動人口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情況進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數,分類分析。地方稅務機關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對正常納稅企業進行稅費信息比對和核查,確定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清單,並及時將漏繳費款組織入庫。對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由各級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進行排查,引導和鼓勵他們積極參保。社保經辦機構要為參保人員開闢綠色通道,提高辦事效率。
三、落實工作任務
各地征繳工作要以當地城鎮實際從業人數為基礎,層層分解征繳任務。
農墾、森工系統要在加大私營個體參保繳費力度的同時,逐步提高企業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2013年全系統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要達到全省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的80%,2014年要達到90%,2015年達到100%。農墾、森工系統要在2015年全部實現上線管理。
四、完善征繳政策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調整參保繳費政策,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障權益。要進一步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條件,允許農村戶籍、外省戶籍人員憑暫住證或在城鎮靈活就業的相關證明參加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允許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在城鎮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2013年年底前,允許城鎮勞動年齡內靈活就業人員從實行“統賬結合”制度時起按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補費。做好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落實好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參保繳費政策,對1996年實行“統賬結合”制度至2010年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應按照省人社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保發〔2010〕74號)規定繳納,沒有資金渠道的單位,2013年年底前,經用人單位與個人協商後也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辦法繳費。要為企業參保創造寬鬆條件,企業繳費比例從2013年9月1日起由22%降到20%,對8月31日前的欠費按原政策清繳。
五、理順參保征繳工作流程
為保證各項加強參保征繳措施順利實施,社保費征繳要嚴格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進行。
(一)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發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或者辦理變更、註銷參保登記手續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情況和數據提供主管地稅機關。
繳費單位應到地稅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地稅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並完成繳費登記。地稅機關在稅費比對和稅務檢查時發現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先辦理繳費登記,據實徵收社會保險費,並責令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地稅機關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地稅機關傳遞信息15日內審核完畢,為繳費單位補辦社會保險登記,並向地稅機關提供登記信息。
(二)申報徵收。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和繳納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額,對歷史形成的部分中省直單位當月繳納當月應繳費額的,征期延至25日。繳費單位實行自主申報,並向地稅機關提供職工繳費電子明細信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地稅機關按照規定結算。對財務核算不規範、無法取得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採取核定定額的方式徵收管理。定額核定後,每年根據全省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情況調整一次。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每年年初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選擇繳費檔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認定信息及時提供給地稅機關。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月或按年到地稅機關委託的商業銀行網點繳費,或由地稅機關委託的商業銀行批量扣繳。地稅機關應當在月末終了5日內,通過稅保聯網平台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上月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分繳費單位明細和分職工個人及靈活就業人員明細的征繳電子信息,以滿足社會保險費記賬核算的需要,並要做好財政部門、地稅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三方對賬、確認工作。
(三)檢查處罰。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行使檢查處罰權。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縣以上地稅機關可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計費依據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和處分。
(四)通報情況。每月5日前,各市地及農墾、森工系統要以報表形式上報本地區上月征繳工作情況,包括參保資源普查進展、參保人數、參保人員繳費率、基金徵收等情況。每月10日前,省人社、財政、地稅部門要以書面形式向省政府報告征繳工作總體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省直有關部門將及時召開各市地及農墾、森工系統調度會,對加強工作情況進行通報。人社部門要定期向省政府匯報征繳工作情況。
六、明確責任和基金缺口分擔機制
各級政府及農墾、森工系統是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依法征繳工作的責任主體,省政府將把征繳工作及參保繳費率等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各市(地)政府(行署)及農墾、森工系統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及農墾、森工系統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及時分解征繳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完善機制。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征繳工作順利進行。人社部門主要負責辦理參保登記,完善各項參保繳費政策,參與社保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對征繳工作進行監督;同時,要通過勞動監察對個體、私營、靈活就業用工群體的勞動關係進行監察,將有勞動關係卻沒有參保登記的相關信息提交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完成稅費比對工作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應參保未參保企業名單並據實徵收;地稅機關要發揮稅務檢(稽)查優勢,對正常納稅但未參保企業進行調查核實,下達《限期參保通知單》,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未參保企業信息,督促企業及時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登記並及時足額繳費;依法對已參保但未繳費或長期欠費的企業加大清繳力度,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加強信息溝通,對各地征繳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對預算編制、執行及保費發放工作進行監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牽頭組織年度社保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要配合人社、地稅、審計機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紀檢監察、統計、公安、工信、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要全程參與征繳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促進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參保繳費。
要建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各級政府分擔的長效機制,對市、縣及農墾、森工系統全年實現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與實際基金支出(基本養老保險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醫療補助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之間的差額,由省級和市、縣(系統)按照3∶7的比例分擔。
七、加強監督管理
養老保險工作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事關發展穩定的大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社會保險稽核和稅務稽查,督促應參保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參保繳費,對企業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進行全面核實、檢查,確保不留死角,一經發現問題要及時令其整改並追繳保費。人社、財政、地稅、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處罰力度,及時受理民眾舉報的案件,依法嚴肅查處。人社部門要強化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特別是做好異地居住人員的認證工作,在年底前完成全省離退休人員社保卡指紋數據採集、認證,對未按時進行資格認證的離退休人員暫停發放養老金,堵塞支出漏洞,確保基金安全。
八、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養老保險征繳工作宣傳諮詢活動,充分利用各新聞媒體宣傳參保繳費政策,宣傳征繳工作先進典型、先進經驗。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對於不依法參保繳費的企業要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有關人員要深入企業、社區進行答疑解惑,增強參保繳費意識,讓職工民眾充分了解自身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等情況,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參保工作的良好氛圍。為方便民眾維權,各地地稅、勞動監察部門要分別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地稅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網路實時接受民眾舉報監督。
本意見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